该块耕地位于任公社耕地的中间,所以任公社又同时转让给马国亮3米宽的出路。该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马国亮堆放砖块并非建房而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 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被告马国亮应及时清除堆放在出路上的砖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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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我按照乡规划建房同邵克旺东西相邻,邵克旺的出路是向西通行,因其西邻邻居房屋没有完全拆好,我出于好心让邵克旺临时从我宅院向 。本院认为,邵克旺应按积极配合乡村规划开通向西出行通道。在邵克旺向西的出路尚未开通以前,张建明应兑现自己承诺,允许邵克旺临时走其宅院通行。张建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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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胜宅基上铺路时铺设的砖、水泥块等附着物,并仍作为其向东的出路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李继胜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 的附着物清理完毕是正确的。另外,上诉人李继昂系借用被上诉人李继胜宅基地作为出路的直接行为人,李效义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因此本案无需追加李效义为当事人。综上所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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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一审判决王志强清除出路上的院墙、树木以及房后的土岗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焦点均 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请求清除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出路上垫的积土,该“积土”即是原审判决中所称的“土岗”, 上诉人称原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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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三米内不得打散水坡。但被告建成房屋后,先是用树枝、石块等杂物将原告的出路堵死,后又于2009年6月25日违背协议建起院墙,现其住宅前的出路已 院墙以南通行,原告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签订的关于原告出路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仓头乡土地所及曲墙村委也在该协议上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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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怀庄行政村丁小楼自然村村民丁庆保反映同村村民丁增记建房占用集体出路问题处理决定。 被告鹿邑县生铁冢乡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依职权作出生政(2009) 关于丁怀庄行政村丁小楼自然村村民丁庆保反映同村村民丁增记建房占用集体出路问题处理决定,原告不服,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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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被告尹子杰于判决生效后当日内将设在二原告出路上的障碍物拆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尹子杰向本院上诉称,1、 近邻,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相互为对方通行及生产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对于被上诉人的出路通行问题,双方在另案执行中已形成了一致意见,即由上诉人“在新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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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水路”等主张相矛盾,1991年基层组织在乡村规划时对被告李芬玉所主张的出路问题没有解决,且该乡村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各户房屋大小不一或形成房屋均未打通 ,被告李芬玉反诉原告符光英的大门及部分房屋占用了政府规划由其使用的出路、水路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应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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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无异议,并在地籍调查表四邻栏中签字,对双方土地使用权属无异议,原告的出路为2.54米一直保持至今;2009年第三人拆除老屋,欲翻建新房,遭到原告干涉 .7米,而不是22.765米;现场照片7张,证明原告与第三人房屋格局及出路情况;由获嘉县城关镇大西关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居委会所属的友谊巷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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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道路通行问题,因原告责任田无出路,双方于2006年12月9日在村委主持下达成的道路通行协议,即解决了原告 、原告应兑地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出路通行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堆放的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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