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回避规定,特别是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回避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措施,对于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解除当事人的疑虑,防止和消除个别审判人员及其他 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利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司法人员避开嫌疑。我国唐代就开始实行审判官回避制度,规定审判官吏与被审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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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关的国家专职部门。在国际上,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德国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法务局,地方法务局用其派出所;在瑞士,大多数为各地的地方 大夫使用外,不得任意处置,更不得随意买卖。 唐代以后,又有立契,早碟或过割制度。唐代的土地买卖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应首先向官府提出申请,得到官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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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立法监督职能。在明清以前,由于言、谏分立,两个系统分别行使不同的立法监督职能。如唐代御史大夫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7]宋时御史台有检法官 无所不监。[9]鸦片战争后,中国借鉴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开始构建近代司法制度,检察制度应运而生。随着各级检察机构的设立,其职权也随之逐渐确定,主要体现在《大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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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给官府,送去充当城旦。[12] 唐代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发展阶段,奠定了后世法律制度的基石。唐律对平民抓捕罪犯有严格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及拘留相提并论,统称为刑事强制措施。 (三)扭送之特征 在考察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轨迹后,有学者认为,吸收公民直接参与国家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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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汉律区别故与误,故为故意,误为过失。到了唐代,唐律将故意和过失区分为故和失,并将误与失严格区分开来。自此以后 ,以人的所谓反社会性格即人身危险性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这就为垄断资产阶级新的司法专横打开了方便之门。 ⑷综合主义和折衷主义的刑事责任理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的对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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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的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而到了宋代,行政调解制度则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当然当时的行政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较间接,该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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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而且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6) 到唐代,《唐律疏议》确立了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其相容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已经设置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确立证人免证权将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消除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冲突的尴尬,为我国人权建设添砖加瓦。 备 注: (1)参见陈卫东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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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的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而到了宋代,行政调解制度则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当然当时的行政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较间接,该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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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的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而到了宋代,行政调解制度则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当然当时的行政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较间接,该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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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的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而到了宋代,行政调解制度则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当然当时的行政 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较间接,该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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