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扩大法定刑的适用弹性,降低法律效果的明确性,最终会导致行为人刑法。在行为人刑法,因果关系只是量刑的一个引子,量刑取决于行为人的危险性,换言之,如何制裁不是 制体系所带来的弊病,主张不区分的统一正犯体系的优势反而得以彰显,因此,运用法益侵害取代主观恶性作为辅助,重新从因果关系的视角对参与论加以审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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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作同一类罪的限制。立法采纳了这个意见。其次,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 是废物和有毒物质,还有其他有害物质。 3.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由于该罪以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等危害后果出现并确切量化后,才能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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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不作同一类罪的限制。立法采纳了这个意见。其次,不受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构成累犯的前罪和后罪都应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条件限制。 是废物和有毒物质,还有其他有害物质。 3.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由于该罪以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等危害后果出现并确切量化后,才能追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400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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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犯罪,还是只要共同于正犯的行为、因果关系即可,此一问题在当今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仍存在激烈论争,不仅如此,在此问题上采取的立场不同,还会影响到其他具体 已被多数学者所认同,既然如此,即使用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无法解释我国刑法的立法规定,也不能据此作为否定该种学说的理由。 四、行为共同说之后部分实行全部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814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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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负抢劫罪的责任,因为他并没有参与杀人,只是利用了被害人不能抵抗的状态,其行为与杀人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在伤害致死罪、强奸致死罪、抢劫致死罪等结果加 〕所谓基本罪,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决定犯罪基本性质的要件所构成并且作为设定犯罪之罪质和刑罚层次的基础或中介的犯罪。参见王志祥:《危险犯研究》,中国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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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决定了其在刑事司法中也就相应地具有不同的价值。 第一,影响定罪。这种价值是由致人重伤、死亡作为结果犯中的构成要件结果所决定的。结果犯是 情况下,虽然强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不应将这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遴选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强奸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在今日的社会中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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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结果的必然联系,以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危险犯既遂的标准,同时将危险犯作为既遂的犯罪形态之一以及危害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一些特点,说明在危险犯 与实害犯:如果将危险理解为对行为客体的危险,这种危险就不具有充分的刑法意义,因而这里所说的危险与实害应该是与保护客体的侵害相联系的。在此关系中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039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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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特别危险之规定加以确定。如我国有学者指出:危险犯作为法定的犯罪形态,其认定应以法律规定为根据。 现在的问题是,究竟应该选择哪一个立足点 根本就没有必要对其单独作出规定。 (2)不承认危险结果,刑法理论上便没有必要研究危害行为与危险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按罪责自负原则,要使行为人对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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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的认识内容;(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是所有犯罪故意必须具备的认识内容。由上可知,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认识到的构成要件事实 4)犯罪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虽然不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作为联系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纽带,在故意犯罪的行为人认识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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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引入新型因果关系理论。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与普通犯罪有着很大不同,其中突出的一点在于因果关系认定上十分困难和复杂,运用一般技术手段、知识经验和传统刑法理论难以或不可能查明。对于一般刑事犯罪而言,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基本上能胜任其职,发挥作用,但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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