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良乡镇月华东里11楼4单元401号。 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水源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花梅,总经理。 原告 诉称:2002年12月10日,我方与殷皎、姜以新、冠德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约定建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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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良乡镇月华东里11楼4单元102号。 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水源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花梅,总经理。 原告 月3日,建行城建支行与杨艳军、肖广奎、冠德公司签订编号为2002—04164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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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查明:2003年3月4日,建行城建支行与何家欢、冠德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约定何家欢 累计6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建行城建支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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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2002年12月10日,建行城建支行与曹雪、李伟、冠德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约定曹雪 累计6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建行城建支行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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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良乡镇月华东里11楼1单元101号。 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水源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花梅,总经理。 原告 年11月29日,我方与王雁、徐文耀、冠德公司签订编号为2002—04169号《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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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良乡镇月华东里11楼4单元302号。 被告北京冠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水源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花梅,总经理。 查明:2002年12月10日,建行城建支行与肖广为、冠德公司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约定肖广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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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出租。用出租车辆的收入作为给我的补贴。所以我就提交了个人资料,并且在我公司签订了贷款合同。后肖天舒称贷款没办下来,我以为就没事了,直到2004年 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9日,工行翠微路支行与贾永廉、新世纪保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工行翠微路支行向贾永廉提供106 000元借款用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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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权限中的其它约定:1、岳胜在此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关于所有经济合同的签订、修改,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结算的审定等经济性文件 承包总部’,如不加盖公章,则视为无效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为岳胜同志个人行为,所造成任何法律责任由岳胜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2、岳胜同志无权以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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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孙刚,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富利高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任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树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 ,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餐饮公司虽在与李建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李建承包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但由于李建在承包期间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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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莉未到庭答辩。 被告李亚平未到庭答辩。 被告万森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以下 、《补充协议》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昌平支行与刘莉、万森通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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