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企业即被告于都某商务宾馆转让后对转让前的担保债务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主要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于都某商务宾馆不承担担保责任。于都某商务 不能由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债权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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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龙门巷1号。委托代理人梁锦华,广东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敏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 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卢锐文连带承担原欠款义务,为此,本案应由新的债务人即李志敏承担清偿责任,鸿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卢锐文承担清偿责任于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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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不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被告C公司、D公司并未成为该工程款的债务人,被告C公司、D公司不予支付的情况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仍应请求 协议而履行一定的工程款支付行为,但在转让行为无效的前提下,此种履行行为只能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而不承担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施工企业索赔的对象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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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等进行约定外,协议第六条规定“债权转让后,甲方出具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由乙方送交债务人,不能通知债务人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七条规定“乙方特此 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正常交易风险。4、长城公司南宁办已经履行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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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让与人之间的效力。 前文已经指出,债权的自由转让必须在不损害债务人现存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债务人不应因债权的让与而增加自己的负担或者丧失应有的权利 不发生清偿的效果,同时对新债权人(受让人)负有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显然不公平。因此,民法原理一般要求对债权让与给予限制。 [34] 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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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成立的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以看出,我国立法采取通知主义原则,依 债权让与通知的,其履行仍合法有效,构成债务清偿。 情形二:两次让与均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将债权向不同受让人转让后,又都向债务人作出通知的,基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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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规定的: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定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是其关键要素。 从本案来看,该转让(担保)合同确实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是合法有效的;确实存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债权人刘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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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机关进行登记,采登记成立主义模式能很好避免出质人将债权出质后另行设质或将债权转让他人,从而有利于维护质权人的质权。如采取对抗模式,依学说与判例 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质权的实现指的是质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依法将质押的权利变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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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付款的财力。显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风险由债权之受让人承担,故受让人在确定以什么代价换取该项债权时,应充分考虑这一风险。(注:《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草案的评注》, 债权让与通知,依现制虽为时效中断的原因,惟应酌加限制:即催告后债务人不为给付,债权人6个月内未起诉或提请仲裁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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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付款的财力。”显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风险由债权之受让人承担,故受让人在确定以什么代价换取该项债权时,应充分考虑这一风险。(注:《应收款融资转让公约草案的评注》 债权让与通知,依现制虽为时效中断的原因,惟应酌加限制:即催告后债务人不为给付,债权人6个月内未起诉或提请仲裁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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