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共计20746.2元;赔偿原告杨永被抚养人生活费3852元。三、第三人上蔡县人民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南贺轩医疗费等共计1888元;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1217元,由谢全民负担550元,上蔡县人民医院负担667元。二审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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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县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院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聂某某, 中超出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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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杨超杰目前损害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负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责任。焦作市人民医院在接诊杨超杰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杨超杰的损害后果有 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对孟州康复医院与焦作市人民医院的责任承担亦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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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至第二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宁陵县人民医院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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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残疾赔偿金为125695元(13231×19×50%)。以上合计157932.4元。市医院应赔偿上述损失的30%,金额为47380元。葛海松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数额酌定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濮阳市人民医院赔偿葛海松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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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1、渑池县人民医院于 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要求二审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民一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改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26405.31元。被上诉人渑池县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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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享有国家发放的养老金,故亦不予支持。原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 元,应由被上诉人内乡县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372127.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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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衡南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刘小衡经济损失112 500元 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0元,邮政专递费10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刘小衡承担530元,被告衡南县人民医院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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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过失行为和患者右侧偏瘫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脑梗塞致残病情综合分析,建议医院过失行为占医疗后果参与度的60%为宜。原告有异议,认为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浚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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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6)浚民初字第90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 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浚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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