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一种反映。认识真正的存在将会使立法者能够让每一个人各得其所。[18](P149)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再没有比忽视事物的本质更错误的了,倘若不重视 平、陈展鹏:《刑事裁判过程中价值判断问题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6期;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法制与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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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睡觉的女人睡觉呢? 从正确的前提推导出错误的结论。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逻辑推理本身的错误,而是没有遵循逻辑推理规则所发生的错误。在上述对话中,逻辑错误之所以 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98页。 ⑿参见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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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睡觉的女人睡觉呢? 从正确的前提推导出错误的结论。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逻辑推理本身的错误,而是没有遵循逻辑推理规则所发生的错误。在上述对话中,逻辑错误之所以 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98页。 ⑿参见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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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判断,主观层次基本为价值判断。只是这种内在的纵向立体性的思维逻辑阶位关系尚未获得我国刑法学界的充分认识和理论建构。[12] 2.批评之二:排除社会 要件的范畴(以认识错误的理论)予以解决。如此,则条理清晰,问题迎刃而解。 同时,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与四要件的这种理论结构上的可融入关系,并不妨碍将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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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反映。认识真正的存在将会使立法者能够让每一个人各得其所。[18](P149)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再没有比忽视事物的本质更错误的了,倘若不重视 平、陈展鹏:《刑事裁判过程中价值判断问题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6期;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法制与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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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囊括至犯罪圈之中,因此,刑法上有意义的过失种类,当属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二类。 刑法领域对重大过失与轻微过失界分的兴趣,远低于民法领域。在 可能性,但是由于主观与客观的众多因素的影响,使行为人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最终改变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最初认识,因此才实施行为的, [28]笔者暂且将此种观点命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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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睡觉的女人睡觉呢?从正确的前提推导出错误的结论。但我认为这并不是逻辑推理本身的错误,而是没有遵循逻辑推理规则所发生的错误。在上述对话中,逻辑错误之所以发生 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98页。⑿参见杜宇:《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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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修早就提出:“某行为为了成为犯罪,首先要在法律上一般规范地被评价为违法,进而需要在刑法上被判断为可罚的”[6 ],“可罚类型性”是“犯罪的最后的 的处罚条件,现在认为它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客观的处罚条件,因为德国刑法第113条第4项规定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不可避免的认识错误时予以免责;结果加重犯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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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并分别加以辨析,而在确认它们是否应该纳入严格责任罪名体系之时,我所据以判断的并不是有关效率或者公正的某个单一的法律原则,也不是对某些不可变更的信条的 犯,就更加难以避免法律认识错误。从理论上说,一个纯粹的法盲,可以对刑法中的所有罪名犯下违法性认识错误。同样道理,事实性认识错误的案例也相当普遍。如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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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自愿将信用卡信息资料告知行为人,尽管从形式上来看信用卡持有人是知悉的,但是其所知悉的仅仅是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将信用卡信息资料暂时交由行为人保管,而对于 而并不包括非核心信息。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的判断主要有三点:一是该信息是否直接与信用卡的使用有关,是否决定信用卡的消费、取现、透支等正常使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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