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的认识内容;(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是所有犯罪故意必须具备的认识内容。由上可知,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认识到的构成要件事实 4)犯罪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虽然不属于构成要件的事实,但作为联系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纽带,在故意犯罪的行为人认识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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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与本罪行为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是根据客观现象因果关系规律性选择、确定并实施本罪行为与他罪行为,所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必须且能够 关系的犯罪的组成部分。总之,牵连关系是牵连意图和因果关系的有机统一,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形成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的基本形态 数行为间牵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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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每个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分别定罪不会影响共同犯罪的构成,即然触犯不同的罪名的共同行为不影响共同 犯来处罚,就会放纵犯罪,进而鼓励犯罪。但是也并非任何犯罪无身份的人都可以作为共同正犯处理,刑法上有些纯正身份犯,对无身份的人来说,根本不可能实施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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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据的仍然是因果关系的条件理论,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而言,都具有条件关系,在本质上都是正犯。以扩张正犯概念作为理论前提,在共 而后者在参与类型的设置上与教唆犯具有同等地位,都属于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情形,刑法的规定不应厚此薄彼,只对其中某种参与类型进行规定,[8]而对其它参与类型有意忽视。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381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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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据的仍然是因果关系的条件理论,教唆犯、帮助犯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而言,都具有条件关系,在本质上都是正犯。以扩张正犯概念作为理论前提,在共 而后者在参与类型的设置上与教唆犯具有同等地位,都属于间接实现构成要件的情形,刑法的规定不应厚此薄彼,只对其中某种参与类型进行规定,[8]而对其它参与类型有意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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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结果承担责任。对参与以前的行为,不能说共犯行为具有因果性。但是强奸的场合,乘抗拒不能进行奸淫的行为是准强奸罪(刑法第178条) ,对后来才参与利用 先行者的行为和结果无关的时候,由于不能认可相互利用、相互补充的关系,所以,肯定说不妥当。后行者出于将先行者的行为等作为自己实现犯罪的手段而积极加以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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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论下,实行行为的意义已经被淡化,不具有区别正犯与共犯的作用。 故意说为德国著名学者布黎于1885年在《因果关系及其刑法上之关系》一文中首倡,也曾是德国帝国 分为以下四种:(1)共同或分担行为;(2)全部或一部分行为;(3)作为或不作为行为;(4)物理或心理原因行为。 而蔡墩铭教授则将其行为分为两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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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结果犯内部的理论,与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没有什么关联。结果犯数量在刑法中的比例下降,不能说明因果关系理论对于解决结果犯的意义下降。因此,就我国具体的 是以一种宏大的理论议题,也就是所谓的风险社会的概念作为整个报告的基础性背景,在这样的一个大幕中,带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换言之,是把刑法上的因果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024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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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系到人类未来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也要运用刑法手段来处理。在这样的场合,传统的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正犯与共犯等观念也就会发生变化。就处罚早期化的 放火罪保护法益的本旨,而且以拟制的危险作为处罚的根据,很有可能有嫌疑刑的问题而违反近代刑法的依法治国原理,所以是不妥当的但即便如此,抽象危险犯还是在各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876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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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系到人类未来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也要运用刑法手段来处理。在这样的场合,传统的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正犯与共犯等观念也就会发生变化。 就处罚早期化的 罪保护法益的本旨,而且以拟制的危险作为处罚的根据,很有可能有嫌疑刑的问题而违反近代刑法的依法治国原理,所以是不妥当的 但即便如此,抽象危险犯还是在各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57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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