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 [20]参见前引[18],第372页;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21]相反的观点请参见陈兴良 的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并不具有理论意义,只要司法解释修改数额标准将特别法条的构成犯罪数额规定得低于普通法条,问题似乎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应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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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20]参见前引[18],第372页;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21]相反的观点请参见陈兴良 的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并不具有理论意义,只要司法解释修改数额标准将特别法条的构成犯罪数额规定得低于普通法条,问题似乎就迎刃而解了。但是,应该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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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1、以合理地定罪量刑为目的,以犯罪人格所表明的人身危害性为标准,对犯罪人进行的分类。法国人查尔斯#8226;安 与社会》,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年,第35页。五因素人格模式被认为是“人格研究最前沿的结论”,“是近十年来心理学界发生的一场悄悄的革命”,“它们为研究者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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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1.1.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但在刑罚的运用时,还有一些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利的量刑也应当重视。它们是: 第一,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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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6}。对法律义务标准说,也是有可以商讨之处。例如,研究危害行为,共通的说法是认为,对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研究是与主观犯罪的心理活动相分离的 来解释,但是不可不分对象地以物权中的所有权来解释其中的某些持有行为,例如毒品。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147,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8829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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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6]。对法律义务标准说,也是有可以商讨之处。例如,研究危害行为,共通的说法是认为,对客观方面危害行为的研究是与主观犯罪的心理活动相分离的 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等。至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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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体现被害人的意见。[18]再如,一些检察机关基于量刑建议没有明确标准的难题,开始探索量刑幅度的规范化,在为各类犯罪确定量刑基准的基础上,逐渐为各类量刑 [10]参见金兰等:《基层法院实施社会调查制度的调研报告》,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12期。 [11]参见李璞荣、司明灯:《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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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行贿罪是否既遂,并不以受贿人是否违背职责为行贿人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为标准,只要行贿人意欲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并被接受的,就构成既 和犯罪预防相结合的目的,是刑法适用研究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判断在对行贿犯罪客观、科学的定罪量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刑法》第39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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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认为,现代法学方法的主要课题便是寻找价值判断客观化的标准。[12] 那么,这种客观化的法学研究究竟要如何进行?拉伦茨的思路是由利益法学转变为评价法学 ,道德罪量的影响力为0.75,犯罪完成状况的影响力为0.55。 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些影响力的大小的解释是在对某基层法院量刑的实然状况考察的基础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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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法定刑规定(立法),只是为具体犯罪的量刑(司法)提供一个起始标准即量刑基准,[4]至于具体如何量刑和量什么刑,还需结合刑法总则的相关 理性与规范技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53. {15}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论[J].政法论坛,2006,(2):3. {16}郑成良.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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