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论者在论及量刑情节在刑法上的表现时认为,量刑情节应该都是由法律(刑法)规定的。⒂但笔者认为这一表述并不十分准确。依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量刑情节可 较大、情节特别严重、后果特别严重、数额巨大、情节较轻等性质,进而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成立重罪还是轻罪;而对于量刑情节,则主要是从量的层面加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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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牵连重叠关系。有观点认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的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即可认定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并不只是 正康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4]参见钟其:《略论我国资源环境犯罪问题》,载《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2期。 [5]该报告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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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牵连重叠关系。有观点认为,生活环境本身即为刑法所应加以保护的法益,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即可认定为刑事不法,而非行政不法,并不只是 ,程正康等译,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⑷参见钟其:《略论我国资源环境犯罪问题》,载《浙江国土资源》2008年第2期。 ⑸该报告有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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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之客观行为应由持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及拒不退还或者拒不 合乎理论的同时,并不会导致不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之后果。 注: ①王作富《: 略论侵占罪的几个问题》,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1期。 ② 夏朝辉《: 论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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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大陆法系国家,客体分为刑法的行为客体和保护客体,其行为客体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现象。而保护客体,通常被称为法益,其实质就相当于 容易走向极端,并导致不合理的结论。所以,只有法秩序承认的利益,或者说只有民事法上应该保护的利益,才能成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但是,刑法上的法益也可以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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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其中多种情况是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情形。因此,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表明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所必需的诸 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论文1999年印,第71-72页。 ○35参见曲新久《略论罪状》,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2期,第11页。 ○36参见姜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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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见曲新久《略论罪状》,载《政法论坛》,1992年第2期, 第11页。)第五,罪状并不只是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从我国刑法分则性条文来看, 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表明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所必需的诸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注: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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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在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是将二者严格加以区分的。只要单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是行为犯 等著:《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63页。 〔13〕参见陈明华等:《略论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几个问题》,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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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我国刑法学通说关于犯罪构成理论 之路[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8]张天虹,刘荣.经济刑法学体系建构略论[J].山西大学学报,2002,(3):77-80.^ 【原文出处】《山西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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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共犯。[ 14 ] 我国刑法理论虽然没有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间展开争论,但在关于同一犯罪的不同犯罪构成能否成立共同犯罪这一问题上存在着肯定论与否定论 非身份犯两个罪名,两罪区别仅仅在于主体是否具有这种身份,并不要求利用这种身份的,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应当分别定罪。例如,普通公民甲与军人乙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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