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但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则认为人格权不是一种支配权。他认为:“人身权根据他的 》,《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马俊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中几个焦点问题的粗浅看法》,//www.lawintime.com/;杨立新:《中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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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特别是不动产物权和抵押权方面,则进展缓慢。第三,欧洲法院创设法律基本原则的方式的影响日益增大。例如,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 、指导思想和具体思路。欧盟学者关于起草《欧洲民法典》的学术探讨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我国学者应当及时追踪欧洲学者有关这一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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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兼论人法编是否应独立 就我收集的民法典的资料看,人法与物法的顺序对总则的影响很大。在采取人法前置的国家,一般是没有总则的,比如 法前置的民法典,一般都设立总则,比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俄罗斯民法典等。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徐先生指出,这种设计使得人被湮没于总则的庞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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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基本准则,商法形成与罗马私法的命运息息相关。罗马私法作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第一部世界性法律,它对罗马社会及后世的影响深远。在传统私法领域,民法长期占据着 德立法者在制订商法典时并未特别关注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理论意义,德国民法典颁行前即有商法典,法国于民法典颁布前亦有商法典,如何保持法前法后规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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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格权从侵权行为法中独立出来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崛起更加凸显了这种尴尬局面,民法典的这种结构是不利于更好地弘扬民法的 条新的道路。编纂一部如法国民法典或德国民法典般具有崇高地位和重大影响而又具有中国创意的民法典一直是几代民法学人的梦想,也许,如果不把目光紧紧盯住德国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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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效力规范与纯粹管理规范,只能是分别对管制法规的立法宗旨、对违反社会行为的伦理非难程度、对一般交易的影响、当事人间的信用、公正等进行仔细探讨加以决定。[ 并不在于民法规范本身。事实上,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德国民法典》第134条比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要详细些,它已经包含有目的保留条款;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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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如此,传统民法理论,在将人格利益权利化的过程中,曾经不无疑虑。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德国民法典》823条中列举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 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张民安,林泰松.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保护[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 [11]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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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28-33页。 [3]于飞:《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分及宪法对民法的影响》,《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第49页。 [4]刘志 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23]李建华、董彪、杨代雄:《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私权的立法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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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护范围当然包括私密和隐私领域的保护,从而应通过《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予以保护。[27] 在我国,尽管《民法通则》专设 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凡是涉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信息,无论该信息的公开对权利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该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该信息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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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原则、禁止法院造法至今得到坚持。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虽然呼应实证主义的理想,意欲对素材作终局穷尽的描述,但是,规定了概括条款, 已经为法院造 造法至少具有高度民主贴近和感受民众的社会需求和愿望之潜力。第四,司法部门合理地独立于多数主义的反复无常的影响,可能对促进民主助益良多。 克里斯托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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