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不能解决现代的权利体系问题,就是在于其理论的局限性。肇始于古罗马法,成型于德国民法的物权、债权二元体系有着自身的封闭性和自足性,无法容纳现代许多的 1.日本旧民法没有采纳潘得克吞体系。日本新民法即现行民法(自1898年起施行)采用潘得克吞体系,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结果。以后经历了大正时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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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法典》和《澳门商法典》,并于1999年12月20日之后继续在澳门施行。可见,澳门的回归使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在20世纪末的中国生根、发芽、 系统化和法典化。在民法之外承认商法正是这种法律传统一脉相承的结果,其有利于保证民商二法界分明晰、并行不悖、相得益彰。我国继受了大陆法系中的德国立法模式,但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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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法两国流行的两合公司制度,制定了《英国有限合伙法》并一直施行至今。 通过对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制度溯源,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其一,尽管隐 [④] 消极的当事人资格即只有在被诉时有当事人地位。 [⑤] [德]托马斯?莱赛尔:《德国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张双根、唐垒校译,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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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不可,只是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07条中的“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而已。在德国民法中,债权人受领迟延时,给付危险移转,由债权人承担,其时间要在提存之前 尚宽、王伯琦先生虽未明言,但似暗示是时效期间。 [62] 《民法债编、民法债编施行法修订资料汇编》,80~81页,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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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机构以及广大群众的智慧和经验。离开本国的基础,体系再完美的法典也难以施行;在本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的立法,不仅可以加快立法的进程,而且在法典颁布 /index3/wx.htm [56] 谢怀轼:“大陆法民法典研究(二),载《外国法译丛》1994年第4期;”薛军:“略论德国民法潘得克吞体系的形成”,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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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不能解决现代的权利体系问题,就是在于其理论的局限性。肇始于古罗马法,成型于德国民法的物权、债权二元体系有着自身的封闭性和自足性,无法容纳现代许多的 .日本旧民法没有采纳潘得克吞体系。日本新民法即现行民法(自1898年起施行)采用潘得克吞体系,是参考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的结果。以后经历了大正时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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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准物权人地位 物权公示原则是一种理想状态,其适用前提是完善的、全面施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而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尚未统一制定,目前处于过渡时期,不动产登记的观念及实践均 第3243号判决,转引自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二册),第255页。 [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土册),王晓晔、邵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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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结果,客观上使买回制度成为一种回避流抵契约禁止规定之合法制度。 (二)德国 德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权关系中之流抵契约,采取严格禁止主义之立场,依德国民法第1149条 号解释,1933年9月23日,载《司法院解释汇编》(第2册),第852页。按台湾民法债编施行法第14条已于2000年5月5日修法时移至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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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已为我国立法确认 杨华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 表达方式,是一种法律技术方法,属于法律规则,而且是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规则,统领着债权行为、物权行为、身份行为,其核心要素“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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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财产的经营和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德国民法之所以规定以不动产、动产和权利为客体的赡养、供养用益权,主要是受罗马法以来的西欧传统习惯个人本位下的夫妻分别 分离的弊端,使企业集合财产用益权几乎不能用来作为商业经营的基础。1992年施行的《荷兰民法典》在第五编物权法的规定中,对用益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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