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告和被告均为公民的。 2.二审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二审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二审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 ,应予受理。 二是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案件已经适用再审程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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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人,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看,应当尽可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穷尽救济,即当事人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原则上,只有经过这些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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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性权利救济说,在反对纠错说和维护裁判权威说的基础上,提出再审程序的功能是补救一、二审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5}还有多元说,将纠正错案、维护 运行态势心中有数,提高决策科学性。比如通过公布各地的民事案件再审数量、再审改判率、出现频率高的法定程序再审事由和实体再审事由,并明确名次排位,确定整改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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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但是,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为什么?钱卫清律师没有告诉广大读者,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如果此案因涉嫌诈骗移送公安的话,那么这起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就会中止 ,恢复诉讼。" 这一条只是规定了两个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可以这样搞,并没有说“先刑后民”规则是基于这一法条而得的。因此,笔者认为钱卫清律师代理储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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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二审程序应当充分尊重,不得随意推翻。即便是实行三审终审的国家,通常规定三审程序不再考虑案件的事实问题,仅仅负责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再审程序更不会 将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一律排除在再审事由的范围之外,可能会导致生效裁判的基础缺乏正当性。因此,民事再审程序不能对所有案件事实认定错误都不予考虑。在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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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二审死缓判决为死刑立即执行的再审,也违反保障犯罪人权利为目的的一事不二审的现代刑事法治原理。 针对刑事案件的再审,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 应该属于中立机关,不过我国法院在现有的政治制度背景下也难免染上强化打击犯罪的色彩。例如我国无次数、期限限制的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成为被害人或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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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法理基础,是走出再审困境,建构公正与高效再审程序的最佳选择。 二、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建构之一:立案审查阶段 基于再审诉权,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 提出的请求,不予审查。根据现行法律,第一、二审程序为再审程序的准用程序,故对再审审理范围加以限制有法律依据,也与有关司法解释精神一致。 2.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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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就是使我国诉讼法所设置的上诉制度形同虚设。[19] (二)再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 我国的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调解协议发现确有 就有63件。[22]再以山东省为例:1999年因检察机关抗诉进人再审程序的案件为600件,比1998年增长45。63%;2000年激增至1110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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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以一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的理想状态被打破,当那些不满二审判决的当事人寻求正常 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3、我国的再审程序可以弥补审级少的不足。对确有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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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如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举证期限(即举证的时间效力)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有些 新的证据,二审因此而改判,甚至发回重审;有些案件,当事人在一、二审均不提供证据,而在再审程序才提供,再审又予以改判,甚至发回重审。这不仅浪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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