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次,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由于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一案的再审程序可以被反复提起,不但使原来一审、二审中所耗费的诉讼资源不具效用,而且使双方当事人 代表社会或代表政府为维护公共秩序、社会利益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注: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或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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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均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称为再审或非常上告。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的再审程序,系指对已生效的裁判发现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而进行重新 实行一审终审,不再区分一审和二审,因为再审案件一律由原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总之,再审程序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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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再审程序多有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 多数已经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诉讼成本已变本加厉,再审的纠错属于事后救济,为了纠错将有更大的物质和时间上的投入。所以必须谨慎考虑确定法定的再审事由,以便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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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特点如下:(一)程序性质的特殊性,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既不是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 理念的深入人心以及民事主体意识自治观念的普及,这种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性、广泛性引发的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1、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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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多有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 已经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诉讼成本已“变本加厉”,再审的纠错属于事后救济,为了纠错将有更大的物质和时间上的投入。所以必须谨慎考虑确定法定的再审事由,以便做到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000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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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均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称为”再审“或”非常上告“。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的再审程序,系指对已生效的裁判发现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而进行重新 实行一审终审,不再区分一审和二审,因为再审案件一律由原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已从程序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总之,再审程序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87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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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启动权交由当事人行使。[1]笔者十分赞同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但认为抗诉机制与建立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再审程序存在共同的前提,因而抗诉机制是具有正当性的。 在上述前提下,民事抗诉机制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必要性。再审程序本身就具有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的纠错和救济功能,而民事抗诉机制也正是以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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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不仅包括原审法院,而且包括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6 与起诉、上诉不同,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程序不是基于原告提起的诉讼或上诉开始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公职人员提起的,因而不能适用按撤诉处理的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41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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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也叫审判监督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诉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尽管对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和 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甚至次数更多,翻来倒去,这表面上看来似乎是“有错必纠”,实际上是十分有害的。就诉讼程序来讲,再审程序不是一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24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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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结构会导致国家权力过多地和不恰当地干预民事诉讼,造成国家权力对公民私人利益的侵害。同时,由于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建立(如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上并 各不相同,相比于其他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再审程序还不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承接在一、二审程序之后的一种非独立的纠错程序。这种非独立的纠错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341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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