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混入了其他原因时,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对条件说而言,就是一个难题。例如,甲轻伤乙,乙住院治疗时,医院所在位置遭受雷击发生火灾,乙死亡,如果对条件说不作 打中他人的基础事实自动成为可被非难的事实。[20]这说明,纯事实的因果联系在刑法上特别是实质的构成要件判断上是没有意义的。②在社会生活中,有许多未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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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迫的危险意味着没有发生实害结果属于偶然,也被公认为构成要件要素。主张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是构成要素,是一种行为无价值论。人们之所以认为抽象危险不需要判断主要 刑法》第114条和第23条,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轻伤的未遂处理;若属于致人轻伤,可适用《刑法》第234条第1款,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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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时,对方一般会问:甲与乙构成何种共同犯罪?或者会问:甲与乙的共同犯罪的性质是什么?其实,这类问题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会导致定罪的 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 首先,无身份者不可能成为身份犯的正犯。这是因为,在身份犯中,身份是正犯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且与身份相联系的利用自己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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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而对待殴打对象,无需选择条件。某甲殴打某乙,某乙作为被害人此时无需具备什么条件。如果将某乙换成某丙,某甲就不会随意去殴打,这种情形下 行为,比较出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在犯罪构成要素上的许多不同。(1)行为人在时间上和实施行为地点是随意的,即行为人出于随意取乐的非正常动机,在公共场所和光天化日之下实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6686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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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而对待殴打对象,无需选择条件。某甲殴打某乙,某乙作为被害人此时无需具备什么条件。如果将某乙换成某丙,某甲就不会随意去殴打,这种情形下 行为,比较出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在犯罪构成要素上的许多不同。(1)行为人在时间上和实施行为地点是随意的,即行为人出于随意取乐的非正常动机,在公共场所和光天化日之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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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关键要素西方刑法中无行为无犯罪的格言,即是对此要义的高度概括。如果没有行为,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则什么都不可能造成,也 .刑法学[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9. [5]冯亚东.犯罪构成本体论[J].中国法学,2007,(4):85-93. [6]冯亚东.犯罪构成功能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421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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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关键要素西方刑法中无行为无犯罪的格言,即是对此要义的高度概括。如果没有行为,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看则什么都不可能造成,也 .刑法学[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9. {5}冯亚东.犯罪构成本体论[J].中国法学,2007,(4):85-93. {6}冯亚东.犯罪构成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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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之一。[29]显然,原因、结果本身是现象的范畴,但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即因果联系则属于本质的范畴。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素,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无疑属于现象的 》第114条和第23条,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轻伤的未遂处理;若属于致人轻伤,可适用《刑法》第234条第1款,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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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侵害行为犯、危险行为犯。[14] 或许,大家本来都知道四个概念各自大概是什么意思,但经学者辨来别去,反而使大家变得糊里又糊涂。 首先, 人员注意的规定,并不当然排除基本规定的适用。[62]例如,使用故意致人轻伤的手段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法定最高刑只有两年有期徒刑)与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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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务混为一谈,从而迫使后者承载了不应有的过多功能。因为众所周知,构成要件是不法的类型,故只有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相统一的构成要件整体才能发挥区分合法与不法,对公民 结果无法实现主观归责,故行为仅成立《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轻伤);若洪某本来能够预见该事实,或者已经知道该事实并且希望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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