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预防恐怖行为的发生,如果其行为没有别的犯罪构成则免除刑事责任。这种行为既可以作为第一种行为失败后实施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可以单独实施。(3)其他阻止犯罪实行的 与正犯惹起的犯罪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从而也不对其承担共犯责任。 对于脱离者脱离前的行为,从司法实践与有关国家的刑法规定来看,一般也是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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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系到人类未来的行为规范的行为,也要运用刑法手段来处理。在这样的场合,传统的因果关系、故意与过失、正犯与共犯等观念也就会发生变化。 就处罚早期化的 罪保护法益的本旨,而且以拟制的危险作为处罚的根据,很有可能有嫌疑刑的问题而违反近代刑法的依法治国原理。所以是不妥当的。 但即便如此,抽象危险犯还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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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单独作为妨害作证罪加以规定,就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把部分严重的本犯教唆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或将部分教唆行为认定为伪证罪的教唆犯,并作为从犯处罚。从这个意义上 时,对于没有这种身分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14]如何理解日本刑法第65条两项之间的关系,理论和判例上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立场:第一种可谓构成加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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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缺陷与客观说类似。因果关系说中,因为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我们也很难确定那些行为之间的联系是合乎因果运动规律的。折衷说以“通常”作为判断的依据,而“通常”本身并 ,必须对之给予两次评价,否则便会给人以处断不公平的印象:犯一个罪与犯两个罪处刑同等,刑法的公平价值难以实现。 其次,对这种性质的牵连犯实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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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学说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其用因果关系论中的原因说作为共犯论的理论基础,不可能对共犯的成立和共犯的区分作出科学的说明,其承认事后共犯 了相当的犯罪构成的全部因素,特别是包含了像因果关系和罪过这样一类必要的构成因素时,才负刑事责任。[13] 可见,苏俄刑法学在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基础上,以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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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通说认为,共犯具有自身独立的处罚根据,而关于该处罚根据为何,学说史上大致存在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或惹起 有关狭义共犯的性质或本质的争论,探讨的是狭义共犯本身的特征、属性或者与正犯的关系问题。作为一种客观属性,共犯从属性显然是与独立性相对的,经学术研究而对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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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那些无法认识到结果的行为,因为无法判明其主观罪过和因果关系,也就无法对其进行归责,刑法也就不将其认定犯罪。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因为其不确定性,实际上 ,将预备犯、未遂犯犯罪化、危险犯(尤其是抽象危险犯)以及持有型犯罪的大量出现作为风险刑法法益保护早期化趋势表征。但是,这些立法现象是否是受风险社会理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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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还应当包括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而刑法中的行为是刑法评价的对象,属于刑法研究的一般意义的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应当 对现有刑法中的行为理论进行修正,现有的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诸如不作为的行为性、身份犯与持有犯等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类似的观点还有,认为在我国的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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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把行为理解为一种因果事实,作为生理的、物理的过程来把握,即因果行为论。这种学说在刑法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用因果关系来解释行为的理论,最突出的 论把意识的内容从意识中抽出去,因而不能正确把握行为的存在与构造。行为是一种目的事物现象,这种目的性表现在,人们以因果关系的认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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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应,是惩罚与预防有机结合的基础。 3.罪刑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客观主义是将犯罪与刑罚作为法律现象来讨论二者关系的。在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犯罪对刑法具有 一是对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认识不清,将两者对立起来,以一种预防反对另一种预防;二是从单一的因果关系出发根据再犯率的上升和下降对刑罚的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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