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才能发生效力。再如,根据《物权法》第106 条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但是,该条所说的受让 。例如,《物权法》第30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采用反对解释,就意味着,非法建造房屋,并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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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但可以设定内容不相冲突的他物权,如顺序抵押等。基于一物一权原则,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因不具有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 全面贯彻物权公示原则。因此,物权法应当规定,不动产亦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注释:〔1〕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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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公示公信原则“似乎更符合逻辑。 而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公示构成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由于物权的变动效果完全决定于物权行为,而不受原因行为 推定逻辑存在冲突,因而,这种限制是没有必要的。据此,强调公示的公信力善意推定功能,意味着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除外条件相同,即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处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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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颁布之前,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的争议。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有客观原因使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的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成立表 不尽周延之处。原因在于,一旦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不存在补正权利欠缺和善意取得的条件,无论交易相对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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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关系如何。无需适用物权行为理论,也无需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里的善意取得不适用于不动产领域,不是善意取得的适用存在何种障碍而不能适用,而是没有必要 的必要。 问题在于如果财产没有交付,则没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余地。因为现行善意取得制度以交付为构成要件。此时,如果真正权利人等拒绝追认且出卖人事后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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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德国商法典第366条可以毫无困难地与商人资格相分离,纳入到改良后的、更为灵活的善意取得的民法规则里面:它不仅仅以占有为基础,而且还须以职业性角色这样 财产评价的经济标准,也是作为民法客体之物的基本构成要件。这在商法中也是如此。商法仍然将财产区分为不动产和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尽管这些区分所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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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失主或盗窃者主观认识如何,并无意义。因为对构成犯罪与否的判断属于国家对危害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每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含义都是由立法者根据社会一般理解预设在 学者的认识如此不同,推其原因,主要在于对民法上不动产能否善意取得的认识不同,英美法系学者大多对此持肯定态度,而我国刑法学界却仍持否定态度。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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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效要件,登记产生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的法律效力。⑥本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已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次,原告提出的返还房屋 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是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所有人的回复请求权。该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请求权的主体须为所有人;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请求人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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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之前,就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单一要件说”与“双重要件说”的争议。“单一要件说”认为,只要有客观原因使相对人善意并无过失的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成立 尽周延之处。原因在于,一旦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不存在补正权利欠缺和善意取得的条件,无论交易相对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229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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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注:关于该项司法解释的讨论,请参看杨立新:“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法学研究》第19卷,1997年第4 物权变动模式。在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之下,尽管也强调“物权与对人权的区分构成了财产权利的”脊梁“。”(注:Carbonnier,Les biens,p.38.转引自尹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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