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将土地退还给莺涌经济社,只不过是物归原主,并不存在受益不受益的问题。另外,关于厂房,第一,该厂房已经被国土部门没收,莺涌经济社无权使用;第二,该厂房 该证据在双方之前的案件中一直没有提供,在一审中也没有提供,且不证明该土地证上的土地包括在讼争土地之中,故本院对于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证据二、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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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据1、房照复议件;证据2、土地证复印件,证明房屋坐落在这块宅基地上,原告房屋土地情况;证据3、付某的死亡证明,证明付和刘是 的程序即法律依据,故,三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呢7条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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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书田。原告王书田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书田的起诉。 ,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不在继承范围,村组有权将土地重新规划给他人使用。王书田称该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是王晋卿的,不是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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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原告申请执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拿出国有土地证,同时申请再审。经再审审查,两份土地证显示原被告并不相邻,但实际勘验中两证又部分重叠, 关系,原审定性错误,事实也与客观事实不符,于是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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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叨地”收归集体重新分配。2000年5月20日,被告鄢陵县人民政府将此处土地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形式分配给第三人和振乾作住宅使用,并颁发了集体土地 对原告要求撤销“关于和国阳要求撤销和振乾土地使用证并为其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答复”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在本案中要求撤销第三人和振乾“集体土地证”或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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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间共同投资改建了东桥镇东桥街110号水泥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幢,共三层,未办理土地证及房产证,没有其他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现请求法院依法 为一级残疾。3、2004年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存单一张(复印件),闽清县东桥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一本(复印件),证明婚后原告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中有10300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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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郝文长颁发土地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被告没有提交证据材料。第三人郝文长陈述:1、1991年全县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因 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故原告的诉理本院无法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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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在庭审中提出二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机关 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陈国林在争议地无房屋,其系非农业户口就不再具备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条件,被上诉人陈国林起诉明显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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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应当予以维持。第三人述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证的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举证期限内第三 三人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实质是原告之父陈孝亭原居住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母万兰云的身份特殊,系“干姐弟”亲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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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二村的村民身份,并提交了相关的材料,盐津县人民政府在为洪太保办理土地证时,并未对该材料和申请人的身份进行仔细的核实,而只是根据其下属部门填报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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