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刘和平未出庭质证,被告李清梅亦无证据证明系被迫所写,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李清梅提交的证据,对离婚证本院予以采信,离婚协议系二 年9月18日。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刘和平向原告借款,到期应当偿还。因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日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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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来往过,不是非亲非故,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合伙纠纷没有证据证明,故上诉人上诉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 、林爱金与被上诉人欧文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上诉人王毅雄出具给被上诉人欧文顺收执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应予认定。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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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该笔借款的一年期限届满后, 人民法院(2008)莆民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关于本案借款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故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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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否存在借条并非判断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不能由此排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可能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合同关系。而审查被告主张的投资关系 被告称其收到的原告汇款为投资款显然有悖常理。综上,在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投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从合理性角度考虑,原告现提供的汇款凭证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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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杨国印向原告侯娟借款23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在案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在被告史小玲、杨国印协议离婚之前的夫妻关系存续 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该借款是发生在杨国印与史小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史小玲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杨国印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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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原告委托代理人主张向被告一次性提供现金5万元,亦无证据证明,并不能说明提供现金的时间,且与借条“以资金到账之日起计息”的 ,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签名的借条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但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向被上诉人支付5万元的事实。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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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利息应从2009年10月29日起计算,当时约定利息为每月1000元。二被告质证称对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未约定利息,且该款 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由温县金源新型建材厂还款和利息部分,因无证据证明,故被告异议理由成立,对原告该部分主张不予认定。对原告所举证据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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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原颍阳信用社借文占国260万元款,双方已于2006年1月23日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 串通,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辩由,因该借款合同的行为人是登封信用联社本身,且无证据证明文占国与第三人樊建华恶意串通,其欲将该笔债务转移给樊建华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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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借条一份;(7)2003年12月4日被告小凈面粉厂出具的证明一份,以上证据的待证目的是为了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真实性。第三组证据:( 企业借贷关系因违反相关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政策规定,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应确认为无效民事关系,依法不予保护。被告小凈面粉厂所借款项的本金应予返还,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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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本案诉讼费用由朱大玲负担。朱大玲二审中辩称:朱大玲与陈顺生是民间借贷关系,朱大玲分二次借给陈顺生4万元钱,借款后多次向陈顺生催要无果 的2万元欠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006年6月3日的2万元欠条经法庭询问,朱大玲无证据证明曾就该欠条向陈顺生主张过债权,因此, 2006年6月3日的欠条已超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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