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约6万名被告人的量刑不适当延长了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并因此违反了宪法第六修正案的规定。因此必须对量刑制度进行改革,将来《量刑指南》对法官只起参考、 现行刑法最终未采纳。例如1994年第4稿第82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刑满释放以后,又故意犯罪,尚不符合累犯条件的,是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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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状况以及其背后体现的利益关系是什么,值得认真研究。 刑事判决部分即刑罚的执行,通过刑罚执行机关的强制劳动改造即可完成,但是,民事判决部分即赔偿的执行 中仅有国家和被告人的参与,排斥了被害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力。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将被害人置于刑事冲突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其结果必然严重忽视了被害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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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就是被人们交口称赞的死期缓期执行制度。由此看来,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并非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独创,其委实是中国德治刑法传统在现代的合理变迁。 服下服之刑”。 [⑥]“三刺”之后,按照大家的意见,再决定对罪犯加重或减轻刑罚。三刺定罪虽不是以侦察确凿证据为出发点,但其已包含着调查研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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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赞誉,有的国家如日本在讨论刑法修改时,一些学者还主张引进我国的死缓制度。正确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应严格遵守适用死缓的条件。为此,马克昌教授对死缓制度适用条件 执行死刑。在这一点上,它与通常的缓刑是有条件地暂不执行原判刑罚是相同的。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比较严重的罪,事实证明了必须立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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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此处规定的虽然是缓予执行制度,但其所体现的将罪行较轻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教育改造的思想同样可以 、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相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过于主张非刑罚化会加剧未成年人犯罪的势头,不利于遏止犯罪。同时,由于整个犯罪形势的严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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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再犯罪。另外,缓刑犯基本上没有在监管场所接受完整、系统的教育改造,对刑罚执行的威慑力和严肃性认识不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缺乏深刻的认识,往往恶习 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可以考虑以此为依据确立不同监外罪犯的危险等级,如美国的监外执行制度中缓刑官可以根据罪犯对社会的危险程度,将缓刑监督犯分为较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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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包括按照特别程序作出 的判决 ;上诉的内容包括定罪是否准确 、量刑是否恰当、刑罚执行是否适当以及程序是否正当等几个方 面 。上诉的主体系特指主体 ,即 和死刑复核程序中对有关上诉权 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 :审级制度、刑事二审的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 、被告人的上诉权和辩护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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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收益,可以从中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益。 三、我国审理亲告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亲告罪案件的审理倾向调解原则。同公诉程序相比, 因为和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而中止对被告人的刑事追诉,被告人避免了进一步的审判及刑罚执行对其造成的影响,被告人可以更加自然地实现再社会化。 3、刑事和解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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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和治国总纲,中国古代形成了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多级审判制度和多部门共同审理制度。秦朝虽然以法为本、专任刑罚,但为了维护长期统治和受西周省刑慎杀的影响, 实行了县、郡、州、中央的四级终审制。死刑案件必须具文上报朝廷,经核准后执行。凡案件有疑难问题,地方司法机关不能决断者,要逐级上报,直至由廷尉或皇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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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176页。)司法部主管监狱、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公证、律师等工作,为国家之司法行政机关。(注:吴 责任外,并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机关之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有违误即予纠正。(注:刘清波:《中国大陆司法制度》,台北华泰书局19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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