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没有必要利用法技术来处理一人股东本可以直截了当的意思表示,而传统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且相互制衡的基本结构也失却了积极意义。再次,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是以分离原则得以贯彻执行为前提的。当分离原则确实被贯彻执行时,股东就可当然地享受有限责任而免受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追索。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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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作用,票据一经签发,无须另为票据交付,票据债务即当然发生,即使票据违反当事人的意思而被他人取得并被置于流通过过程,仍然具有约束力,出票人在票据交付 主债务的可履行性,以保护主债权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的安全,保证人并不是实际交易的当事人,主债权债务不由保证人享有和承担,主债权人自然应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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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尚需一个物权合意,如果义务人不愿协助登记,则物权合意(契约)尚未成立,债权人又怎么能依据此行使请求权?至于从债权契约中寻求依据不能说是没有任何理论上 来看,在一个买卖契约中,从要约到承诺直致契约成立并生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很难说成是单一的债权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其实当中都包含着希望物权发生移转的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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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内容与形式关系上过分强调形式而忽视实质内容;在当事人行为选择上过分考虑意思自治,忽视当事人在现实活动中地位强弱差别;在法律功能发挥上偏重于行为的灵活、 物的换价权或处分权授予给债权人而已,所以让与担保权人虽然在外观上是所有权人,但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正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在让与担保设定之后,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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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无受对待给付的权利;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致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不失受对待 经宇先生的解释,管理人之管理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不是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适法之无因管理不能成立。本人与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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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须对他人作出一项给付。”上述三个概念突出的不同点是,德国民法典和民法通则强调债权人的请求权,澳门民法典强调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对债的 的强制力,就缺少了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违反债的后果的环节,不能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这种观点不无道理,问题在于持这种观点者将民事责任等同于民事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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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更改范畴。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债的更改制度,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促进交易流转,不妨通过债务承担制度予以调整。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债务都具有可移转性,凡 对承认的时间做此限制并无充分理由,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成立前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待债务人与第三人成立债务承担协议时发生效力,此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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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其次,某一债权即使被转移于另一债权人以作为债的担保,受让的债权人所取得的仅仅是对原债权人的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该债权不可能经过转让就变为物权 ,从而损及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对流质契约的禁止,本质上就是在自愿与公平之间进行取舍。从自愿角度看,仅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但从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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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不过,由于形成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包含解除权、意思表示瑕疵人的撤销权、保全债权人的撤销诉权等各种具体的形成权类型,因此,本文所 ,第98页。[2]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5条第二款。[3]参见新修正的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5条。[4]参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89条。[5]参见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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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后才能行使该抗辨权;在期间内保证人的责任和主债权人的权利均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存在抗辨。(3)必须是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按法定方式行使权利。所谓法定 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辨权。如果没有这一明确约定,即保证人没有作出一般保证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则意味着保证人对先诉抗辨权的抛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182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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