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非身份者是能而且应该与特殊身份者构成身份犯的共犯的。再说,所谓以特殊身份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犯罪,也只是表明,不具备这种特殊身份的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04-505页。 [7] 以上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259-261页。 [8] 参见[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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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学者在狭义上理解身份,称之为行为人所具有之特定资格。台湾实务界从严格的实用主义立场出发,区分身份关系和其他特定关系,认为身份指行为人本身所具有之特定资格。 。即共犯之成立,必须以正犯实施特定的构成要件的事实为基础,原则上共犯的罪名也从属于正犯。另一方面,成立共同正犯,只要有部分共同实施的实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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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数人也没有关系”。[36]德国刑法规定及其理论在一般情况下主张教唆必须针对特定的行为人,但也有例外,如德国刑法第111条规定:“公然在集会中或散发文书, 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任为共犯成立的要件;④最极端从属形式或称夸张从属形式,即共犯的成立,除了要求正犯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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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同时符合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构成要件,在此情形中身份所发挥的作用与纯正身份犯存在差异。对于纯正身份犯的共犯,以身份犯罪名定性是中外 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03. [10]舒洪水.论身份犯之身份[J].刑事法评论,2009,25(2):398. [11]杨春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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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另一方面,团藤重光明确说明对基本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具有支配者是正犯正是在共同正犯意义上使用。所以,他所说的支配,实际上是作为共同正犯的支配, 罪刑均衡的诉求 无论采何种学说,如果承认了共谋者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作为教唆犯或从犯的狭义共犯的成立则会受到置疑,因为只要其能够成为意思主体或其行为对实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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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大法庭曾经审理一个案件:在乙等走私进口兴奋剂之时,甲将乙等人的现金换成银行保付支票并交给乙,以此行为提供帮助,乙等人分两次走私进口 ,实际上就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坚持了构成要件标准说。 基于这种理解,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笔者认为在判断共犯的罪数时应当坚持犯罪构成标准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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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大法庭曾经审理一个案件:在乙等走私进口兴奋剂之时,甲将乙等人的现金换成银行保付支票并交给乙,以此行为提供帮助,乙等人分两次走私进口 ,实际上就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坚持了构成要件标准说。 基于这种理解,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以及刑法理论的通说,笔者认为在判断共犯的罪数时应当坚持犯罪构成标准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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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德国学者认为是破坏了以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实行行为概念,从而导致构成要件明确性的丧失。而且,由于在单一正犯体系之下,所有犯罪参与者均为正 不法的独立判断原则,也不否认某些参与者虽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依然成立共犯的可能性。例如,自己并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或者抢劫行为,只是为盗窃行为或者抢劫行为放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7789.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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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德国学者认为是破坏了以刑法分则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实行行为概念,从而导致构成要件明确性的丧失。而且,由于在单一正犯体系之下,所有犯罪参与者均为正 不法的独立判断原则,也不否认某些参与者虽然没有实施实行行为但依然成立共犯的可能性。例如,自己并未直接实施盗窃行为或者抢劫行为,只是为盗窃行为或者抢劫行为放风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6776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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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提示,对具体之量刑问题不予考虑。此类做法回归于扩张正犯概念主张者的现存共犯的立法是立法者恣意而为的产物的格言,其潜在认为,从单个人的视角完全 说所谓的从属性,即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的前提在于正犯者实施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的行为,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不可能取决于他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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