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驾驶员杨国良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欧晓明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单位的湘A93315号公交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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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的医疗、住院伙食赔偿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及营养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的是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等费用;关于原告主张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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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城镇标准计算;2、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袁小艳因事故死亡,原告没有责任,刘刚负主要责任,袁牛兰负次要责任。3、结婚证,拟证明袁小艳系邱良才的妻子。被告 沿蔡伦中路送人去宝山,21时20分许,途经桂阳县蔡伦中路东南医院门口路段时,遇行人袁牛兰跪在车行道内哭闹,袁小艳则站在袁牛兰身旁劝其离开,因被告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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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红霞、魏小梅、李小珍、关瑞良、张强强不承担此次 1月27日至2012年1月2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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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红霞、魏小梅、李小珍、关瑞良、张强强不承担此次 1月27日至2012年1月2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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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红霞、魏小梅、李小珍、关瑞良、张强强不承担此次 1月27日至2012年1月2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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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马红霞、魏小梅、李小珍、关瑞良、张强强不承担此次 1月27日至2012年1月26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责任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为11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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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过错明显大于王某,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至多也仅是次要责任。二、渝***号牌中型自卸车是挂靠在被告某公司的车辆,某公司对该车 为1 200元。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16 847元,死亡赔偿金648 633元,住宿费1 200元,交通费1 000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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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2011年9月15日,重庆市铜梁司法鉴定所受原告杨XX的法定 、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45162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保XX支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全额赔偿。对于超出医疗费限额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35292.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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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交通巡防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杨爱青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立即送到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病住院 6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5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是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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