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的范围。”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对外责任承担法理原理即合伙制度法理原理。合伙对外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并存主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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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的范围。”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对外责任承担法理原理即合伙制度法理原理。合伙对外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并存主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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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监管他们的下属所有执业行为,大多是日常性的行政管理事务,此时,就不能过分扩大合伙人的监督责任。 3.举证责任。由一个外行人去证明律师未适当履行义务,是很 入伙条件和退伙方式等,在许多被调查所的合伙协议中尚未包含;44.26%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的制度,更有少量的律师事务所一年召开一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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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的范围。”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合伙型联营对外责任承担法理原理即合伙制度法理原理。合伙对外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并存主义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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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除名规则中必须存在一定的客观的重大事由,通常该事由是合伙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违反其根据合伙协议所应负担的重要义务,或此种义务之履行成为不可能。 下该股东会决议的公正性无法得以保障。由于我国公司法制并未建立系统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这也就意味着拟除名股东依然可以参加股东会就其除名决议行使表决权,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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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对本条强制性规定应当这样理解,如果 2期。 [xliv]此处处分应特指物权行为。 [xlv] 参见崔建远著: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xlvi] ...
//www.110.com/ziliao/article-30057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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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 重要特点是合伙由其成员所有并为其服务,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成员即合伙人购买基础资产,主要为其成员证券化融资服务--这也是它区别与公司型SPV的重要不同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8039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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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前述传统的合伙财产权理论存在明显的错误。由于合伙企业法对合伙财产权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伙体可以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已经获得了立法上的认可 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在确认合伙共有财产权的纠纷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价值。合伙人要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5131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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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 的重要特点是合伙由其成员所有并为其服务,有限合伙型SPV通常主要向其成员即合伙人购买基础资产,主要为其成员证券化融资服务-这也是它区别与公司型SPV的重要不同点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7582.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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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对本条强制性规定应当这样理解,如果 2期。[xliv]此处“处分”应特指物权行为。[xlv]参见崔建远著:“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xlv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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