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的同时,又明确其只能作为滴水使用,这样就保证了樊旭初将该滴水部分作为出路的通行权。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处理 樊旭初称,被诉处理决定将涉案土地确定为李益民家的滴水,导致樊家没有出路。请求撤销被诉处理决定及一审判决。一审被告请求依法裁判。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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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告李新焕外出打工将该块耕地交给被告李亚超耕种。原告认为,被告现另有出路但拒不退还占用原告的土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退还占用原告的 补偿费用,在建冷库时,原告在冷库的西侧给被告李新焕预留两米宽的土地作为临时出路,以方便被告李新焕在其耕地间通行。后被告李新焕在原告的冷库西墙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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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东西相居的邻居,原告在西边,被告在东边,1988年村镇规划时,将原告的出路规划为从被告的前边向东入大路。当时由于原告住宅前面没有盖房子,原告曾向南 于2010年3月31日申请恢复审理。另查明,1988年村镇规划时原、被告村庄的出路宽度为2.5米。本院认为,原、被告是东西院的邻居,相邻通行权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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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9日,原告杨金恒女婿汤杰军向南阳市卧龙区信访局反映本案中争议的出路问题,2010年5月29日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人民政府对此作出处理意见为,汤 、被告门前东西走向,宽2.7米的通路,经有关政府部门处理,已经确定该通路为公用出路,是双方生产、生活通过的必经之路,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该通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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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不能正常出入。2008年,我想在自家宅院内建房,被告不但不让出我的出路,反而阻挡,使我无法建房。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我构成 被告之父,自愿放弃分房份数。被告宅内的所有房舍并非违法建筑物,没有阻碍原告出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早年参加工作居浙江省杭州市,现已离休,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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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政府给我家颁发了新的土地使用证,1993年9月28日因出水、出路与被告家发生纠纷,后经乡司法所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2010年4月25日二 元)。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称要求二被告拆除在自己院中间的新铺水泥路,出路按93年协议执行。砖墙不再要求赔偿,树木按林业局规定的价钱再高一倍赔偿,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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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邻居,我于1992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建了房屋,大楼门面北,出路是我大门口的围组公共通道。被告1996年在我房屋西侧建房,未征得我的同意 ,按照方便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道路通行的相邻关系。被告在公共出路上堆放沙石料、修建厕所、猪圈,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虽然尚未建成,但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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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营与陈好奇作为住宅相邻关系人,理应本着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给对方留有一定出路,以保证陈好奇的正常通行;栎城乡政府依据其职责,进行调查,对照1988年个人建房占用宅基地清查登记档案,进而对陈好奇与赵军营宅基地之间的公共出路的宽度进行界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及法律正确。因此,栎城乡政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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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二被告的房屋的南边6米宽的道路开车拉砖进入施工现场的,我们的房屋盖成后,一直走此出路和运输。可是1998年二被告在此处盖牛栏,将我们的出路堵窄,最窄处 房屋共墙),杨文方房屋北边现为一空地,已给原告杨保朝预留了3.65米的出路。二被告正屋南搭建一牛棚。二被告正屋南墙距原告杨文国北墙的直线距离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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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汤国彦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堵塞在其出路上的障碍物(土墙及柴禾堆)。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 国彦的宅基地使用证上,致使汤国彦将该通道堵塞,汤更银多方申诉要求解决其出路,临颍县人民政府于2001年12月12日作出临政土[2001]38号《关于王孟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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