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功能的第一人。此后,耶林的主张在普通法学者中广为传播。[3] 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原因之一,也是出于对该理论交易安全保护功能之期待,这 出来,不如说是为了让债权合同独立出来,并使之无因化。 其次,要想使合同效力不受物权是否变动的影响,采用梁慧星先生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规定的区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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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和补偿功能。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的注意义务远比行为人对自己的注意义务对损害赔偿的影响大,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就是美国许多法院实行的比较 条规定直接源自罗马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高度的概括。第三种是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所采用的折衷主义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例,该法第1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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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较之其他民事权利制度而言,受社会文化、经济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影响甚巨,新的权项次第涌现,法律内容不断补充更新,这在国内外立法中已成为 的确立,必将大大提高无形财产权在财产法中的地位,将与民法典确立的有形财产权法律体系一起,共同组成我国的财产权法律体系,将对我国财产法的完善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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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可以保护交易安全,因此完全可以取代之并进而否定物权行为。但是,考察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却可以发现在物权法中都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二者都是采纳物权 ,但是对于第三人而言,不管是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还是取得对价所有权的一方进行交易,都不受债权行为效力的影响,对于第三人而言是符合了其交易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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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严密的逻辑和体系,影响了20世纪的民法和民事立法。当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体系无疑是因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才成熟和完善的 另一个基点;就意味着兼顾个人和社会应成为制定我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意味着民法典制定不应照搬任何一部民法典,而是领会和遵循近代民法典的精神和原则,从中国实际出发,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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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否定共同保证人的分割利益之立法。德国民法典第769条[连带保证]规定:数人保证同一债务,即使未共同承担保证,也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我国台湾民法第748条 原理,在债权人免除某一连带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对其他保证人的影响仅是损害了其对被免责的保证人于其应承担份额内的追偿权,而并无其他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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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始于德国,我国台湾立法也已将其全面继受。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的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立一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中,从而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大而不利的影响。因为,从民法法理上看,这个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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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将占有之物现状以及其产生的孳息返还是理所当然的,《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也规定,因占有发生诉讼之后,占有人 。如果真的以保护占有为目的,则占有令状早该成为对物的诉讼,不可以对任何持有物件的人提起了。⑩ 然而对于我国民法典的整合之中最终将如何定位占有制度的问题,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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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果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人的概念,此后,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系统、完整的法人制度。 的区别。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公私界限不明,公私领域混同的影响,反映在法人制度中,则体现为不同性质的法人的同质化,从而不利于对法人的功能、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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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特别是帝国法院持有的观点认为,《德国民法典》原来的第847条规定的公平赔偿(equitable compensation)必须基于对全部情况的权衡而实现,这里指那些 》(以下简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现就德国的抚慰金计算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表达笔者的如下看法; (一)关于确定抚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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