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这次改宪之后,价格机制和企业家集团在社会中开始具有日益重要的意义,而国家则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出从全能主义体制向某种形态的法团 的过程中,所有与占有、经营的分离会变得更加彻底。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说,有必要严格区别具有排他性的物权法上的请求权和相对于特定对象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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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知识产权是直接支配智慧产品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这个概念与概念(1)的区别在于:以“智慧产品”取代“智力成果”,智慧产品未必达到“成果”的创造性高度 。法的第二性导出两个结论:(1)法不能无视第一性的社会现实,法的调整技术不能从根本上与社会现实形成冲突。譬如,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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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的推动作用。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的关系显然不能作为不可推翻的既定结论,而有必要接受现实的检验。 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刑法中有些定罪因素难以 于具体的行为人自身。在德国刑法中,客观处罚条件和个人的排除刑罚根据被区分开来。两者的区别在于客观处罚条件如不具备时,行为对任何人而言都不受处罚,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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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所规定的取回制度是出卖人就标的物实现价款的特别程序,因为从取回制度的内容看,它与强制执行基本类似。该取回类似强制执行法的查封,买受人的回赎类似 中的拍卖程序存在区别,但其目的却相同,均是实现债权。附法定期限解除合同说认为再出卖程序仅是确定出卖人请求权范围的方式,失之牵强,因为现代社会有大量的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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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就已包含了对其范畴内所有行为的直接价值评判。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区别仅仅在于,通过构成要件得出的法律的无价值判断是暂时的。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这种法律的 ,还存在着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广阔空间。 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本质上,存在高度抽象化的态势。无论是法益衡量说、目的说还是社会相当性说,都是概括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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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而消极要件则包括,这种克服困难的事态不能超过必要的程度,不会损害一般消费者和相关事业者的利益,没有不正当的区别对待,没有不正当地限制进入或退出 ,是否会发生经济不景气同市场的静态效率没有关系,它与人们在追求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供求失衡相联系,所以此时所发生的经济社会的混乱与损失完全可以认为正是静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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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与其他法学流派在方法论上的根本区别。当前,随着法社会学在中国的兴起,法的社会实证研究也日益受到法学界的青睐与推崇。然而,这一研究方法产生与兴起 上来看,这一点做得还很不够),而是某些时候过分联系实际了。法学研究中片面强调经世致用,追求表面上的实践创新,导致实用主义盛行,以至于失去了理论探索的勇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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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是这个国家、民族现存的文化记忆以及区别于其他国家、民族的独特的发展标识,因而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和联系世界的纽带。在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 内容,也没有明确一旦发生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怠于行使诉权时,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归属的特定民族的监督和建议权。这样一部以行政法规范为主,缺乏权利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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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现实社会,只是在法典中找到了现实社会的法律表现。法律应该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 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23]张文显教授从法律与统治阶级的关系、与国家的必然联系和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来界定法律,基本上是社会学视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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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法官负有证明责任。该责任尽管与败诉风险不相关,但却与司法责任相联系。这样一种责任就不能不赋予法官以超职权化的职权。法官查证成为审案中的重要 内容和本质特征。两大法系国家诉讼模式上所具有的一致性也正在于此。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的运作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从我国国情出发,没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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