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制度在实践中也极具不可行性。 一、经公证证明的域外证据与未经公证证明的域外证据的法律效力差异 既然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规定了域外证据证明制度,那么, 证据形式须通过证据公证证明手段以确定其真实性,如前文所述对许多的证据形式,如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函件、录音资料、物证等均无必要进行域外公证证明,但某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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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由法院或法院院长来决定的。另外,我国还有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按照该制度的要求,检察机关也可以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既定判决提起抗诉。由于只要提起抗诉 协议选择范围确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实际上这样的限制尽管处于对民事诉讼解决的方便或者是其他原因,但是却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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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即是法律行为目的,但何以是法律行为内容?以买卖合同为例,双方目的是价金与物的所有权的对待移转,就合同内容观之,自义务而言,即是价金给付 [92]“智慧不只是普通知识,而是对本质性事物及对存有者的终极基础及目的之知识,从永恒的眼光观察并判断一切世物;这样的知识对人生极其宝贵,因为它使人把一切事物置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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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瑞典作出了可以帮助自愿安乐死的法律规定。1938年,在美国成立了无痛苦致死协会。随后在澳大利亚和南非也成立了这样的组织。二战期间,安乐死一度成为希特勒 之事尚未进行之前被撤消,无效。”⒀最后“委托除非是无偿的,否则就落入了其它形式之交易的范围。”⒁安乐死的契约合同也是如此,它绝不牵涉到任何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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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们首先会笨嘴拙舌地描述出一幅 这样的图画:总则编要规定那些“提取公因式”的法律问题。然而,这个问题的正确回答应 当是,总则编规定了对民法典 法学家的观念中可以说是一个当然之理。 在讨论自然人与法律上的人的界限时,还有这样一个问题:那些出生于人的生命体,但是 却无法在他们身上唤醒自然人必然具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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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的罗马法的最后形式中,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理论。”孟罗、斯密也在其所著《欧陆法律发达史》一书中断言:“自古以来,无论何处,基于契约关系所生的人的 一用语并非意味着合同有可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与此相反,合同还有可能为第三人带来某种利益。因此,当事人订立合同这一事实,客观上要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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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登记或交付,物权才会确定地发生移转。 四、登记或交付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过程的生效要件,尽管从表面上看是约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其实从最终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彻底。举例说,甲(原权利人)与乙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合同,并经登记,乙又转卖给善意之丙,丙也经登记。后甲因受乙诈欺而予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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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合一体例下还包括公司等商业组织,物法主要包括物权、合同、侵权和继承,另外现代的民法典还有可能加上知识产权法。除了亲属和自然人人格权,民法典主要理的是 著名的是帕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被宣布具有法律效力,法学家的知识和观点直接等同于法律,这样,法学家和立法者、知识和国家权力就直接结合在一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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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失去效力。” (二)“非法”的利益能否成为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的逻辑结论。 所以,笔者窃以为,如果把保险利益归结为利害关系似乎更佳,这样既可避免同语反复,又能兼用于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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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说主张者认为,医疗卫生事业属于社会福利事业,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并不存在平等的合同关系,医务人员职责职权建立在法律或有关规章的基础上,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 而不是一种义务,即受要约方对是否承诺享有选择权,但在实践中医院并没有这样的自由,这就是说,医院只能接受要约而不能拒绝要约,这显然背离了承诺的本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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