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到期后方能提出,而抵押权人准备实行抵押权时,亦无须通知涤除权人。同时,取得抵押不动产的地上权、永佃权者被排斥于涤除权人范围之外。动产上设定抵押后,在日本法 抵押人一般不会告知,则买受人只能根据占有人是抵押人而推定抵押人为所有人(事实上抵押人就是所有人),买受人是善意的。此时出现前文提到的第二次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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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记载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并非 场所,难道在法律上不能受到保护吗⑦?退一步说,真正的权利人也许并不希望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只要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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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记载的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凡是信赖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并非 场所,难道在法律上不能受到保护吗⑦?退一步说,真正的权利人也许并不希望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只要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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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发生的前提。善意取得的制度基础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而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占有,均为物权的公示方法。依法定公示方法表彰的权利和权利人,具有使 动产当时的情况为准,至于其后是否知晓真实情况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5].其三,基于公示的权利之正确性推定规则和立法通行做法,受让人对其是否为善意不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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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不必一定为占有的现实移转,只要符合合同的约定,均得为之。 最后,正因为上述两点区别,物权法上的交付只能作为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式,不动产的交付没有物权 占有移转的完成才能认定为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从占有移转的完成一般也可以推定出交付人交付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故而,在现实交付情形,不存在交付的撤回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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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替代机制中,预登记原则更具有合理性,因为经由严格登记程序的塑造和保障,权利登记具有正确性推定效力,这当然地适用于登记程序之中,登记机关自然不必花费 的向度来说,登记具有维持安全高效不动产物权交易秩序、保障不动产资源的权利归属、确保国家实现涉及不动产的税收等公共职能,这种职能的受益者是整个社会,故全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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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2279条所述“关于动产,占有等于权利根据”。这就是理论上通常说的动产公示方法以占有和交付为原则,即在静态方面,推定动产占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 动产抵押的基本特征,而能够在空间移动为动产区别于不动产的重要属性。现实生活中如抵押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变更,抵押物被转移到原登记机关辖区以外等。在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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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并无必然联系。从而,基于形式主义原则所具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功能及保护善意第三人功能而构建的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及善意取得制度,完全可以克服意思主义 推定规则,根据这一规则来确定第三人善意是否。当然,不可否认,由于占有权利外形准确率低,基于占有公信力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特点上并不同于不动产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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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权,而是直接表现为法律许可主体实施某种独立行为的权利。(三)权利的效力不同。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具有排他性。基于对不动产实施排他性的占有和控制,法律赋予不动产物权人 性的财产权,具有物权性质。依物权法基本理论,这些权利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担保物权,更不是依占有的推定权利,因此,唯将其归入用益物权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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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卖方援引保留所有权条款要求收回仍在买方占有中的一部分货物,并要求作为推定受托人的买方就经允许转出售的货物的金额向卖方报账付款。按照1875年的MeEntire 几乎等于法律规则那样强的推定,即当货物丧失其同一性时,卖方因此丧失他所保留的所有权,保留所有权的卖方可能在新产品上持有的任何权利,必须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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