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崇文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崇汽消]字[工商银]行[崇文]支行[2003]年[0919]号;4、机动车 合同,合同约定:1、李广利将所购买的车牌号为京GS4328的捷达牌汽车以美陆通公司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购车借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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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第三人返还相应的贷款。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及《贷款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缴付首期付款”的内容,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2000年 收回贷款本息并已解除了与被告的借款合同,第三人的上述义务已无履行的必要,第三人应将被告在其帐上存放的剩余购车贷款370.2万元返还给原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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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侯银川及其辩护人均辩称侯银川只是帮朋友忙担保,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9日,被告人何成勋、侯银川 喜所使用的侯银川收入证明系伪造,有收入证明在卷佐证。12.购车合同、借据、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抵押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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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汽车抵押登记手续。 原告李静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李静与连粤达公司于2004年2月25日签订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2、2006年3 为李静提供担保,从盈科支行贷款支付。为此,李静与盈科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盈科支行向李静提供94 800元购车贷款,借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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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原告、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崇文支行)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就原告贷款、被告作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2003粘月17日 份抵押合同,合同约定:1、王立明将所购买的车牌号为京FH0491的捷达牌汽车以美陆通公司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购车借款本息、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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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崇文支行)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崇汽消]字[工商银]行[崇文]支行[2003]年[0707]号;4、 合同,合同约定:1、姬志成将所购买的车牌号为京GQ5393的金杯牌轿车以美陆通公司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购车借款本息、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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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对原告陈永提交的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结清证明等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公司为陈永提供担保,从崇文支行贷款支付。为此,陈永与崇文支行、美陆通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崇文支行向陈永提供购车贷款39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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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京FV1670的金杯牌轿车以美陆通公司为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范围为购车借款本息、其他应付款和实现抵押的费用;2、韦志祥应向美陆通公司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机动车登记证书、崇文支行出具的还款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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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有权追回。”第十五条规定:“根据设定担保方式的不同,保险人分别采取以下不同赔偿处理方式:(一)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1、被保险人 江湾支公司均有约束力正确。协议签订后,工行黄埔支行依据《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购车借款人邓丽娟提供了汽车消费贷款172000元,陈丽娟亦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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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当购车人未按期偿付银行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愿代其偿付;对于购车人未按期偿付贷款或借款而引起的一切违约金、罚息、赔偿金和相关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 该承诺书落款处有被告陈某的签字及捺印。该合同第18页是一份保证书,载明:对该车辆进行买卖、过户、抵押、质押等涉及设备和债权享有的登记时,必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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