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财产利益是一切财产权的共同指向,它包含了不同的财产形态,并由此产生了不同的财产类型。概言之,财产概念的整合是财产权制度一体化人格权与财产权的 ,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未能考虑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制度空间。应该承认,德国民法典所采取的财产权分类方法及其制度安排模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是广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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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先买权。参见《德国民法典(第2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77页。),而属于无偿转让的赠与不产生先买权。[12] 法原理(第1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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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 ,其中第 2节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列入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一章 ,将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债 ,注重 已被否定 ,剩下的仅是第二种含义 ,即物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请求权。《德国民法典》颁布以后 ,德国学者对于请求权理论有发展 ,有争论 ,后者显得更为突出。该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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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2.法律上利益的同一性说。此种观点认为,请求权竞合的本质特征在于,数个产生于相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请求权具有相同的法律上利益。 3.给付的同一性说。此种 720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准用于为避免他人物产生的紧急危险而毁损其物情形。 《德国民法典》第228条规定: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他人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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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弱化。 然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却可以说是生不逢时。个人主义的经济观点和经济思想,由自由放任的个人经济力量产生出最共同的福利理论,完全的 66页。 [106]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区别在于三点:第一,部分接受了德国哲学中的社会有机体理论;第二,对古典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消极定义提出了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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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坚持意思主义为主的同时, 充分考虑到表示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说,《德国民法典》至少是修正了的意思主义。而表示主义认为: 有 是没有效果意思的, 因为行为人追求后果并不是法律上而是心理上的。戏谑行为产生法律后果之无效是符合行为人期望的, 这也是由于戏谑行为目的意思的不严肃性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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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的必要,与抵押权相比,其有无先进性,如果进行不动产让与担保,是否产生利益极大的不平衡以及登记费用的提高,另外,商品房预售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进行。 登记性抵押权人登记的H进行了履行,那么E将从抵押权中免责,并按照《德国民法典》规定取得所有权人抵押权。第三种为概括性条款,即登记簿上权利人处分的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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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学者主观地断言:“民法法系的现代趋势是朝着法典统一,包括商法典和民法典统一方向发展”。〔15〕四、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简评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 同日而语。因此,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商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可以产生象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那样的划时代意义和影响力、震撼力。商法的民事化,正好反映了商法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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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国民法典》将物权与债权截然分开,自成体系,并列为财产权。这种态度反映到物权变动的问题上体现为以形式主义为原则,即认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以物权 全部无效,其财产权利自然复归原主,无须用不当得利制度救济,因而也就没有产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余地。享有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者不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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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商业代理人(Prokurist)是商人(Vollkaufmann)的总代理,他的权限由法律——《德国商法典》确定,而不能通过合同排除对该法的适用;同时还规定“对法定 两种受人之托而为他人办理一定事务的人。由《德国民法典》首次明确地区分了产生代理的两个法律基础——法律直接规定或推定和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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