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相关联。我国关于教唆犯从属性、独立性与二重性的争论,是否考虑了共犯的处罚根据?提出各种观点的刑法学者是否意识到它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换言之,只有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可能进一步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是,我国刑法理论对诈骗罪缺乏研究。长期以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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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后果时属于基本行为,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时,至少包含了结果加重犯。[ 5 ] 类似的争论还存在于刑法第131 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3 条交通肇事罪、第136 犯。他认为,应从整体上、系统上来把握作为构成要件修正形式的未遂、共犯的问题。由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只能依附于基本犯罪而成立,本身并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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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课题。[2 ]以罪刑法定主义的构成要件观念为基础,以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为核心的犯罪论体系是德、日刑法中展开有关组织犯概念研究与司法适用的 规定来加以解决。 由于在俄罗斯及我国刑法中,对于共犯的处罚重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用,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立场,形式标准的坚持就显得颇为重要。因为只有坚持形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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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行为人是否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预备犯和未遂犯的界限。 2.实行行为是正犯与狭义共犯的界限 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一般采取正犯 区分正犯与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标志。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在我国,犯罪构成是形式和实质的统一,认为实行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的通说很难被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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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无身份者加功于因身份成立之罪,按大陆法系中所谓拟制的共犯而加以处罚。即此种共犯的规定,在于由于他人之实行而从属于其犯罪。因为身份犯罪只能由具有 要件的该当性问题。根据这种观点,保证人地位的存在对不作为犯来说是不可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不作为犯就成为当然的身份犯。威尔哲尔甚至将不纯正不作为犯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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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5) 意大利刑法中,则有过失犯罪之共犯的规定。 [8](P230) 既然共犯不以全部共犯人的故意为特定要件,那么,当然不可能以基于故意的双向 形态的划分。因为,刑事立法根据不同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性,对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安排是不同的:有些事实情况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行为人即便未达到其目的也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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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研究重点不在正犯而在共犯,即没有实施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人,以什么理由认为其成立犯罪。因此,日本关于共犯的各种理论与学说由此产生, 也有明显表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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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便成立。但是,行为无价值论将故意作为违法要素归入构成要件之后,导致正犯没有犯罪故意时,便否认共犯的成立。例如,咖啡店店主甲某日突生杀丙之念, ;如此等等。此外,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对违法性进行事后判断,也只是指法官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事后判断;当行为人在行为时认识到或可能认识到行为发生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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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相关联。我国关于教唆犯从属性、独立性与二重性的争论,是否考虑了共犯的处罚根据?提出各种观点的刑法学者是否意识到它是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时,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换言之,只有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可能进一步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是,我国刑法理论对诈骗罪缺乏研究。长期以来,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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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而结成为同心一体。因此,在身份者利用或教唆无身份者实施无身份者单独实施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身份者与无身份者为完成特定身份犯罪之目的已结成为一体,无身份者 学界的赞同。因在目前大陆刑法学界,就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从属性说占主导地位的结果,普遍认为共犯应以正犯者的构成要件实行行为为前提。持第三种和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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