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执的焦点主要为原、被告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一、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为万木乡的两间半木房,因被告有残疾,应酌情 周小花支付被告田景明21000元。双方的个人财产应归各自所有。诉讼中被告称共同债务有在孙永明处有借款2000元、在原后兴信用社贷款1000元、在曾学华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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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后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丰××随原告生活,由被告丰德钧支付小孩生活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及分担共同债务。被告未有 第638号民事裁定书,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丰××系原告冉菊南与被告丰德钧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其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原告随母生活,被告丰德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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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生一男孩柴自强,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打架。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有: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清真南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0101046376,面积 证明该物被石小坤据为己有,亦不能认定为共有财产。柴小齐称有共同债务78万元,因无相关证据,原审不予认定也无不当。原审法院对双方房产的划分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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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同居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以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经常生气吵架,且被告现已外出不归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河南省2009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璐与被告李满意之间的同居关系;二、原、被告同居期间非婚生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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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于2007年元月份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2007年农历10月14日生一女孩冯××,孩子 被告因此而收取的财物应依法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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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在一起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认定双方形成同居关系。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两个小孩,女孩张甲随原告生活、男孩张乙随被告生活为宜。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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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行结婚仪式时,娘家给我陪送的有被子、单子、皮箱等物。我要求,与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邵某某随我生活,被告支付抚养教育费,我的陪嫁品归我所有。被告邵 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之女邵某某随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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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抚养儿子郭某某,被告没有给付任何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应该酌情负担经济帮助3000元。双方同居期间购置的格力空调一台、TCL液晶电视一台、新飞冰箱一台属于两人 一台归原告所有,新飞冰箱、格力空调归被告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伟与被告郭彦强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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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审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人同居期间生育之子王博 分割该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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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结婚”用品花去4 000元,打工花1 000元,买房子花去6 000元,同居期间日常消费1 600元,买摩托车花5 300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 凤非同居关系当事人,不应负返还彩礼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微返还原告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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