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1条规定: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对于便宜如何理解,立法理由书称便宜其类匪一,悉依设定行为定之。根据此条款,地役权 物之利用情形会不断出现。而在物权法定原则支配下的物权体系中,各他物权种类固定,权利内容也相对固定,那么,我们的物权体系应如何应付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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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文规定传贳金的优先受偿权,若仅依解释认定其有优先受偿权,有悖于物权法定原则;韩国民法第318条特别规定传贳权人对标的物的拍卖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只是 或者是因不可抗力,而使传贳权标的物全部灭失的,传贳权归于消灭。但关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则因原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若因不可抗力致使标的不动产全部灭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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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种类、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前面讲了规定物权法定原则的理由,现在说这个原则怎么理解,是什么意思。其实物权法定原则的意思,主要不是正面而是反面,它反面的意思 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是如何实际操作的呢?假设我国上海港的一艘远洋轮船开到了欧洲的阿姆斯特丹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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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再照搬任何宪法条文! 如果真的加上这个条文,就会起反作用,会使人理解为:个别法理学教授指责物权法草案起草者搞私有化,物权法草案起草者便赶忙搬宪法 用不同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去折腾农民的立法,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出于物权法定原则和农用土地法律秩序统一的要求,出于维护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农村经济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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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法,“法人财产权即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物权”。此种说法显然违背了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一项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构造重要基柱之一,切不可 完善在短期内已经不具有现实性,因此解释的任务就摆在了学者的面前,如何解释法律指导社会生活就成为当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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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条规定:“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对于”便宜如何理解,立法理由书称“便宜其类匪一,悉依设定行为定之。”根据此条款, 之利用情形会不断出现。而在物权法定原则支配下的物权体系中,各他物权种类固定,权利内容也相对固定,那么,我们的物权体系应如何应付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一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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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的观点是错误的。首先,通过公信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不仅物权的种类、内容不得任意创设,就是物权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第138到153页[8]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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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文规定传贳金的优先受偿权,若仅依解释认定其有优先受偿权,有悖于物权法定原则;韩国民法第318条特别规定传贳权人对标的物的拍卖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只是 或者是因不可抗力,而使传贳权标的物全部灭失的,传贳权归于消灭。但关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则因原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若因不可抗力致使标的不动产全部灭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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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执行保全说。认为判决前向法院预付款项行为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样可以理解为一种执行保全措施,判决后可以依法进行折抵。[5][6] 三是保证金说。 王利明教授多次指出,物权法制定之后,明确了物权法定原则,习惯法意义上的物权形式(诸如典权)将不再产生物权的对世性效力,但是仍然可以产生债权对人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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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由于住宅权法律制度的内在机理在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共同性,我国立法者只要能够理解和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 的改革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物权法定原则,妨害了住宅权的保护。同时,住宅权的行使与权利人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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