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上诉人陈秀娟、莆田市兴安运输联运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安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 证实哪些用药不合理应予剔除及应剔除的具体数额,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已就非医保费用不予赔偿作了明确说明,故对上诉人大地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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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兵所有,在事故发生前分别由被告平安财保永春支公司、人保莆田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本事故另一 免责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其对所主张免责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保莆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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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兵所有,在事故发生前分别由被告平安财保永春支公司、人保莆田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 免责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其对所主张免责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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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兵所有,在事故发生前分别由被告平安财保永春支公司、人保莆田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本事故另一 免责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其对所主张免责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保莆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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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兵所有,在事故发生前分别由被告平安财保永春支公司、人保莆田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本事故另一 免责约定,也未举证证明其对所主张免责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保莆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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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第三事故车豫N60936号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杨峰,答辩人不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第四,本案驾驶人 原告陈贞安也负有赡养义务,应为10838.49×9÷2=48773.2元,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各负同等责任的,机动一方承担60%的责任。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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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远友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我已垫付55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对象是投保人而不是受害人,要求原告拿出医疗费用相关证据,其车损4986元要求一并解决 轿车在财保光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和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53300元)。原告陈正财系农业户口,从事建筑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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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次事故的受害人高艳美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对高艳美的赔偿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 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本案中的伤者高艳美在事故发生前系该公交车的乘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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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商业三责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属我公司与投保人的合同关系,不能合并审理。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精神抚慰金。经审理 为被保险人于2010年11月8日向被告人寿保险三门峡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险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赵春峰于2008年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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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被告人保财险邯山支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被告邯山华鑫运输队注意的提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的 、停车费13600元、车检费600元,共计60240元。被告人保财险邯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原告赵艳飞4000元;余款56240元,由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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