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 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5倍补偿;(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耕地前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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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三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四条省 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用地,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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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三)征用空闲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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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毁坏青苗的,要给予青苗补偿费,但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实际毁坏青苗产量的产值。人工草场青苗补偿费,参照青苗补偿费 土地利用规划。四、负责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国有土地的划拨和农村集体单位建设、农民建房占用土地的审查工作。配合用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征地的有关安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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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补偿费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六)国家建设划拨成片国有林地和征用集体林地的补偿标准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七)国家建设划拨国营农、林、牧、 人员)非法占用土地的,每亩处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四)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的,每亩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五)对非法占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利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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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挖取生土,活土还田,制定复耕计划,恢复利用。农村居民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采土。在耕地上采土的, 或使地上设施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鉴定,确属无法恢复耕种的,建设单位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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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10亩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施工,确需另行增加临时使用农村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定点 第三十六条乡(镇)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占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至5倍给予补偿。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村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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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计算;征用荒山荒地的,按征用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三)征用水塘不需易地造塘的,按征用邻近水田补偿 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非法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罚款十元至十五元;非法占用农村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罚款五元至十元;非法占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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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占地单位补偿。使用完毕将土地交回集体,不得改作它用。第四十一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非耕地。需要占用耕地 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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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土地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荒坡,按规划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农村村民迁居后的原宅基地,应当限期退回集体。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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