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观点的学者不同意上述作为义务违反说,认为作为义务是一个违法性的问题,不能把违法性和因果性混淆起来。不作为对于结果之所以能成为原因,其理由不在于负有应 目的是解决不作为犯的刑事责任承担,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则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作为犯确实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是从统治阶级的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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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严重冲击了三阶层体系!在三阶层体系中,构成要件符合性是事实的判断,违法性与有责性是价值的判断,而客观归责论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对违法性与有责 主观的戒律,客观上同样存在一个归责问题,这就使我们重新审视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之间的关系。因此,客观归责理论对于我国刑法重构责任理论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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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同时包含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的犯罪,承诺一般不阻却违法性[33]。既然加害人、加害行为的整体社会危害性不因部分被害人的事先同意而消除,同理,部分 的犯罪,如果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没有特定的关系,被害人在犯罪之前是不特定的,那么,是否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其理由是:犯罪客体理论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58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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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相关概念之间是彼此排斥的关系。因为分类标准的不同决定了在结论上,德日刑法中的分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我国刑法学中分类的相关 犯是指,仅具有一定行为,连抽象的危险都无需考察的犯罪形态。这与犯罪的本质相左,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没有对法益造成任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03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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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而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相关概念之间是彼此排斥的关系。因为分类标准的不同决定了在结论上,德日刑法中的分类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我国刑法学中分类的相关 犯是指,仅具有一定行为,连抽象的危险都无需考察的犯罪形态。这与犯罪的本质相左,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没有对法益造成任何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460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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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是否值得处罚又往往采用实质标准,即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由此造成法律界限的突破。 法律实质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更多地反映在个案判决中,肖永 利弊的基础上,使两个机能得到充分发挥。{9}(P26) 这种调和论对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关系作了一种模糊处理。我认为,在立法上要尽可能地对具有严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920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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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是否值得处罚又往往采用实质标准,即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由此造成法律界限的突破。 法律实质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更多地反映在个案判决中,肖永 利弊的基础上,使两个机能得到充分发挥。[9](P26) 这种调和论对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关系作了一种模糊处理。我认为,在立法上要尽可能地对具有严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97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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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是否值得处罚又往往采用实质标准,即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由此造成法律界限的突破。 法律实质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更多地反映在个案判决中,肖永 利弊的基础上,使两个机能得到充分发挥。[9](P26) 这种调和论对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的关系作了一种模糊处理。我认为,在立法上要尽可能地对具有严重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678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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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的社会关系。一个行为如果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表明这种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也就谈不上构成犯罪的问题。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首先就是由该行为所侵犯的 在其某个发展阶段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犯罪就其客观性质而言,是具体的人对社会所建立的人与人之间、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侵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2205.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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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犯罪构成既是法律又是理论。那么,犯罪构成理论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表现的关系如何?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其语言表述为:犯罪构成理论是对 要件没有意义。同时,正象一切犯罪都具有刑事违法性,却不能把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一样,只是表现任何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客体也不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
//www.110.com/ziliao/article-22054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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