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占有所出卖的标的物,当然不可能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而容易被混淆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被误认为属于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合同 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将来财产买卖合同。为了纠正裁判实践中,误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裁判将来财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型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买卖合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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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潜在状况,这种状况一开始并不具体形成特定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和请求权要到某个他人侵犯和危害绝对权之时方才产生。[4]王泽鉴教授进一步指出:所有权亦属法律 的,在特殊情况下,违法行为也产生绝对法律关系。例如,无论是对他人之物的善意无权占有,还是恶意无权占有,都处于非法状态,但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占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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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合善意买受人之利益,而按照有效合同处理显然更为合理。 总而言之,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就是典型的债权行为有效成立而绝对物权行为不成立的情形。债权行为之 中的公告、异议、沉默、确认等制度设计原则上不适用于动产领域,这主要是因为占有保护制度已经通过推定方式解决了动产交易中的权利瑕疵这一症结。不过绝对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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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领域,认为所谓善意取得,即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 原则,物权正确性的实质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即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占有的事实表征的物权是正确的物权,这就是物权公示所具有的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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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时效取得有其法定的构成要件,并非任何情形下占有他人之物均可适用。在现实生活中,占有他人之物的情况十分复杂,取得时效只能保护那些符合法定 处分? 如为有权处分,权利来自何处? 如为无权处分,则恶意受让人能否取得以及依何种根据取得所有权? 如此一来,理论上纷繁复杂、诡谲迷离,实践中疑窦丛生、难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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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 ,让与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与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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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③。 2、一部分学者认为善意取得既适用动产也适用不动产,即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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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时效取得有其法定的构成要件,并非任何情形下占有他人之物均可适用。在现实生活中,占有他人之物的情况十分复杂,取得时效只能保护那些符合法定条件 抑或无权处分? 如为有权处分,权利来自何处?如为无权处分,则恶意受让人能否取得以及依何种根据取得所有权? 如此一来,理论上纷繁复杂、诡谲迷离,实践中疑窦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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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合善意买受人之利益,而按照有效合同处理显然更为合理。 总而言之,出卖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就是典型的债权行为有效成立而绝对物权行为不成立的情形。债权行为之 中的公告、异议、沉默、确认等制度设计原则上不适用于动产领域,这主要是因为占有保护制度已经通过推定方式解决了动产交易中的权利瑕疵这一症结。不过绝对物权 ...
//www.110.com/ziliao/article-134393.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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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时效取得有其法定的构成要件,并非任何情形下占有他人之物均可适用。在现实生活中,占有他人之物的情况十分复杂,取得时效只能保护那些符合法定条件 抑或无权处分? 如为有权处分,权利来自何处? 如为无权处分,则恶意受让人能否取得以及依何种根据取得所有权? 如此一来,理论上纷繁复杂、诡谲迷离,实践中疑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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