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程角度对责任的强制性问题予以分析。 二、关于国家强制问题一个过程性的分析 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不一定是通过法院所进行的诉讼,仲裁亦不失为重要的纠纷解决 下其有诸多不同的涵义。就法律责任而言,又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本文主要讨论民事责任问题,但本文对责任与义务关系界定的思路,对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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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纠纷的情况除外)。笔者认为这三个标准确实不失为一种确定某些行政机构是否纠纷解决机关的尺度。3、作为民间团体或组织的ADR机构。其中既包括民间自发成立 我国法治进程中可加以利用的一项本土资源。 据统计,在八十年代,我国民事纠纷调解与法院处理的比例是12:1,当然随着我国社会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路途中这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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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严。他在《临时约法》颁布前后,在民立报上连续发表了署名为行严的文章,如论行政裁判所之不当设 [17]、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 [18]、论特设平政院 及水利等项发生纠纷。后经邻村协调达成和解,重新合为一村办事,所有应用的费用仍照旧。1929年马家庄代表又提出独立分界的请求,迄今未得到解决。到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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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或情理习惯,法院就不能借口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判,因为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审判权具有应答性,只要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12]虽然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协会、工会等。在我国这些团体往往与各行政权力机关有着深刻的渊源,一方面他们有维护该团体成员利益的义务,另一方面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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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中,司法和谐具有更加典型的意义。首先在于民事纠纷中有相当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某种纠纷的解决除了维护当事人当前的利益以外,还可能影响到他们以后 行政行为的审判权主要在于对其合法性的判断,相当部分的自由裁量名义下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审判对象。那么,通过引入司法和谐的理念,似乎可以赋予法院这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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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黄宗智发现,“清代的审判制度是根据法律而频繁地并且有规则地处理民事纠纷的。”[16]黄宗智指出,过去学者对清朝法律的研究,往往为其“官方的表达 资源的大致对等。只有平等的主体才谈的上“对抗”。古罗马的诉讼制度是用来解决自由民之间的纷争的,自由民政治地位上的平等,使得诉讼中的平等对抗成为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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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的主张在现代也显得十分武断。司法立法司空见惯,行政立法更是狂飙突起。行政机关还越来越多地涉足各类纠纷的解决,与法院共享司法权。甚至以多数民主为基础 协调和呼应),又要求制度设计必须相互衔接和相互借鉴(如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和借鉴,正式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交互运用)。所有这些,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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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黄宗智发现,“清代的审判制度是根据法律而频繁地并且有规则地处理民事纠纷的。”[16]黄宗智指出,过去学者对清朝法律的研究,往往为其“官方的表达 资源的大致对等。只有平等的主体才谈的上“对抗”。古罗马的诉讼制度是用来解决自由民之间的纷争的,自由民政治地位上的平等,使得诉讼中的平等对抗成为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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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法”,并引用了刘少奇委员长论述宪法重要性的话。但是,该批复并没有说在民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等判决中不可以引用宪法,也没有说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适用 实际上这仍然是两个“批复”发挥作用的结果。设立法院的目的本来就是解决纠纷和冲突,如果法院把冲突和纠纷拒之门外,实际上会导致更大的社会不稳定。因为这些纠纷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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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地决定选择。如针对一宗民事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也可以选择双方协商解决问题,还可以请第三人从中斡旋以解决 ,一些随机性事务、地方性事务以及随着科学新发展而形成的事务往往由最高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统一规范(授权立法);或者授权地方立法机关就地方性问题制定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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