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县杨宋镇北年丰村。被告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孔维成,经理。原告中国 借款凭证、贷款借据详细信息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工行方庄支行与刘晓利、康达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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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庄支行有权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罚息;当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借款凭证、贷款借据详细信息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工行方庄支行与刘宏艳、康达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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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庄支行有权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罚息;当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债务时,贷款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借款凭证、贷款借据详细信息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工行方庄支行与王文英、康达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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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终结。原告住总混凝土中心诉称:2005年9月13日,我中心与城建四公司签订商品砼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城建四公司于2006年10月30日签订还款计划, 即盖有城建集团第五广场项目部的章,又有经办人的个人签字。部分结算单上仅有个人的签字,且该签字的个人与上述即有章又有签字的结算单上的个人姓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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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罚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1日,工行昌平支行与邢保忠、北京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编号:(住)字(北京分)行(昌平)支行(2003)年(055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被告北京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保证人。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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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银行与被告马小国、被告天吉亚公司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小国追偿。故建设银行要求马小国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天吉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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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花园路支行与第一被告徐彩春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原告花园路支行与第二被告亚飞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 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第一被告徐彩春向法庭提交的7张收据及4张个人业务凭证,仅能证明2006年度部分还款情况,不能完整反映全部还款付息情况。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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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2、贷款借据;3、机动车抵押登记信息栏;4、还款明细。 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光大银行花园路支行分别与权建国、亚飞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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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王勇没有权利,公司亦未授权与张福喜签订合同。对证据3—1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 公示所欠工程款明细表中载明欠张福喜材料款2万元,此2万元数额来源于王勇个人认可数额。2009年1月20日王勇给庄塔水库管理所开出委托书由管理所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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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北京天吉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建行西单支行与郭迁、天吉亚公司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借款暨保证合同》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单支行之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天吉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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