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程序制度。(注:本文选择这四个民法基于以下考虑:德国、瑞士民法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定影响较大;法国民法是最早的、也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影响最大的 是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程序前,遗产的保管是不可缺少的,如《德国民法典》就专门规定有继承人等尚未确定时的遗产保佐制度。同时,从我国《继承法》第24条的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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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意大利民法在占有人之善意非为取得时效之构成要件以及善意对不动产取得时效期间的影响上与上述做法相同,惟法国民法将动产善意取得作为取得时效之一种, 占有人善意且无过失,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意大利两国民法典在非取得时效部分对善意本身有定义式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32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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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如果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前,已经开始了对不动产的强制拍卖或强制管理,该变现过程不因破产程序的影响而中断。[62]破产管理人只能自行提出强制拍卖的 政治性与精神创作。其内容源自实务的需求以及对来自法国大革命的德意志自由主义的贯彻,在立法理念上和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保持一定的距离,因此其立法思想和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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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孙宪忠教授介绍,将物权法律关系定义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是德国民法学家的一般看法。而我国学者以前由于受到苏联法学的影响,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 相并列,从而使在《德国民法典》中已消失的法律关系概念得以复活(维亚克尔语)[3]。可见,拉伦茨先生的观点在德国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拉伦茨先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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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标。但是,如果我们据此认为,原因理论仅存于法国民法典中,那将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把合法原因作为合同成立的 必要的,但仅此一项经常又是不充分的[1](P 108)。必须注重对价(原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而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和学理上甚至被忽视了。我们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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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式,既列举一些侵权行为,又对其他侵权行为作一概括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 基于法律的民族精神而拒绝使用公共秩序概念的偏执做法也应加以纠正。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可以对我国民法的一般侵权行为规定作一反思。 目前,《民法通则》是我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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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实属必要。但《德国民法典》对善意取得制度设有明文 行为无因性理论是以承认当事人内部物权与债权关系,进而排除债权关系对物权关系的影响来保护第三人的,而公示公信原则却从物权变动当事人外部入手,直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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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特定财产行为者,应均属债权。至于债权产生的根据、目的等,均不影响其权利本身的性质:不同的债权自有不同的产生依据,如果说物权请求权因基于物权产生或基于 应该以德国的立法模式在基础,加以改造规定我国的物权请求制度。德国民法典对物权请求权的是这样规定的,在民法典在第三编物权法之下的第三章所有权专设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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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史传统、现实社会、经济生活需要和思维观念的不同,四法域的收养制度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文章拟通过对我国四法域中收养制度的收养的 民法典第264条收养人对养子女最少已抚育两年,并且可推定建立子女关系有利于养子女,[2]德国民法典第1741条第1款收养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3]联合国198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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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德国民法(第一草案)》几乎是萨维尼错误论的直接翻版:一方面规定(表示) 。{34}302-306 把说明义务定位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性义务,或许是一个途径。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关于说明义务及其存在条件,应考虑在总则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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