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才能进行等价判断,那么其事实的认定就成为等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主观说 主要着眼于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 他人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等价。 【注释与参考文献】 [1]马克昌.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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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伤害他人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也是如此。参见李晓龙著:《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来源》,《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 导致结果发生的关系链,即要具体地、事实地支配因果关系的发展经过。参见黎宏著:《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1版,第134-136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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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从创设危险与实现危险对于构成要件符合的关系来看,不纯正不作为犯形成的理论逻辑表现为:基于一定原因力,致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遭受现实危险的危险状态 可能存在的是,先行行为与其引起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具体难题。通过上述分析,似乎结果加重犯与不作为犯形态之间的关系可予明晰,但是,具体到实际,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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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是不阻止已经产生的向着侵害法益方向发展的因果关系,以放任这一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在规范结构上也存在明显区别:作为犯是因违反 和行为的总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有选择地将某些常见的社会危害较大的行为以纯正不作为犯的形式在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注释:[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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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升为法定的义务。在这 方面的例证,如德国刑法第323条作出了一般人助义务的规定,而该规定是纯正不作为犯的规定。所以,将公序良俗本身直接作为纯正不 的是甲的犯意增加,并假借已经存 在的因果力量而得逞。消极地利用已经存在的因果作用以满足欲望,原本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典型的行为构造。在利用前行为的因果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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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升为法定的义务。在这方面的例证,如德国刑法第323条作出了一般人助义务的规定,而该规定是纯正不作为犯的规定。所以,将公序良俗本身直接作为纯正 变化的是甲的犯意增加,并假借已经存在的因果力量而得逞。消极地利用已经存在的因果作用以满足欲望,原本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典型的行为构造。在利用前行为的因果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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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出发点。另外,在研究方法上,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也值得注意。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因果关系是以发生某种具体结果作为成立要件的结果犯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需要 就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就以发生某种结果作为该罪的成立条件的犯罪而言,就不能成立该种犯罪。因此,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结构,应当是一个由条件关系判断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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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为论证该命题主要形成了如下三种见解:其一,认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紧张关系无从消解,故否认其可罚性:其二,认为基于法治国 完全超然于实际发生作用的外在因果过程,或者说与实际起作用的外在条件毫不相干,加之刑法规范并未明文规定其作为义务要件,因此如何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的客观定型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124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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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为论证该命题主要形成了如下三种见解:其一,认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紧张关系无从消解,故否认其可罚性:其二,认为基于法治国 完全超然于实际发生作用的外在因果过程,或者说与实际起作用的外在条件毫不相干,加之刑法规范并未明文规定其作为义务要件,因此如何实现不真正不作为犯构成要件的客观定型便 ...
//www.110.com/ziliao/article-46123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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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自己设定倾向侵害法益的因果关系。所谓结果支配就是指,对结果发生具有支配性。[9]对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要求都如此严格,更何况法定 既遂、未遂问题。从这个角度观察犯罪结果与刑法义务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68%的法定不作为犯同时都是广义结果犯。相比之下,只有37%的其他犯罪属于广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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