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9日,赵军告知中国人寿业务员龚新富,称:“有客户要购买中国人寿保险,”由于其已不是中国人寿业务员就请龚新富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两 原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共计5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承担4860元,由被上诉人梁云承担5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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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改焕, 终结。原审查明,原告胡改焕于2008年年5月25日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以自己为被保险人的泰康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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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核准企业的有关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第2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聘用人员岗位花名册一份;第3组鄢陵县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2000年至2006年度若干工资发放登记表15份(不含04年度);4、人寿保险鄢陵支公司原保险站站长(主任)调查笔录一份,上述证明材料证明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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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据进行反驳。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龙之父王四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康宁定期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 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综上,原告王小龙要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20000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拒付保险金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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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医疗保险A型250元,被保险人刘景菊。6月28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刘景菊签发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组)号2007-410600-00000593 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即按45000元履行赔付义务;人寿保险公司明知“刘景菊”系郭建刚代签,却予以否认,经过鉴定“刘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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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清丰县支公司向原告王自超支付了手续费(佣金)。2005年12月15日,原告王自超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编号为3002410922200500176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约定:(1)原告王自超在该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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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刚挂牌开展业务。出于开展业务的需要,闫显岑动员妹夫马步方投保民生人寿保险公司的民生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及民生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马步 对该笔保险出具了保险费专用收据及制式保险单,收据上加盖的印章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收费专用章,保单的签发机构则是民生人寿河南分公司。2008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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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贾昌,男。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雅娟 南阳中心支公司其它代理人员代收的续保36笔计83391.60元,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对葛建英取消工号后发生的代理代收业务。一审法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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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补发合同号为1998-410728-S08-10000101-1的保险合同一份,合同上盖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业务处理专用章(非订立新合同章),2008年4月8日,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长垣人寿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紫君、李水旺、刘素梅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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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05-S42-00001824-4号,签订地点平顶山矿区支公司。原告吴得强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原告吴得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 12日出院,出院时院方诊断为:1、右颞叶脑出血;2、烟雾病。出院后,原告吴得强因缺少资金治病,就找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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