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 李金荣与龙乡客运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但因 由北京龙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勇 代理审判员 张印龙 代理审判员 姚明二○一○ 年 三 月 十六 日书记员 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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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结算。 一审庭审中,西麦郎公司提供了其与金盛福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金盛福公司提供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久隆百货地下一层美食城由西 京西麦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王立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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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结算。 一审庭审中,西麦郎公司提供了其与金盛福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金盛福公司提供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久隆百货地下一层美食城由 京西麦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王立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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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结算。 一审庭审中,西麦郎公司提供了其与金盛福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金盛福公司提供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久隆百货地下一层美食城由 京西麦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王立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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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结算。 一审庭审中,西麦郎公司提供了其与金盛福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金盛福公司提供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久隆百货地下一层美食城由西 京西麦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李文成 代理审判员魏应杰 二○○九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王立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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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你们两位在 2002年10月16日约定与张玉岭签定(订)有关美容院《合作经营协议书》,当时约定的协议生效日为2002年10月20日,至今你们两位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2元,由上诉人张玉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蔚 代理审判员同其鸣 代理审判员周菁 二00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薛凤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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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企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荣公司)诉被告海南省工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工业公司)代理申请开立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并按2%收取利润外,并不承担风险责任,故该《合作经营协议书》名义上是合作,实为代理申请开立信用证。双方约定的企荣公司按信用证金额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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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2008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经营客运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名下,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具体通知内容,北京市房山区客运企业 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原告终止车辆运营,双方之间的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书已实际解除。因郊区道路客运运营收入服务保证金协议、郊区道路客运车辆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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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租赁合同。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圣贤居宾馆与张标之间签订的《翠竹苑责任经营协议书》及《翠竹苑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相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圣贤居宾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蔚 代理审判员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王禹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莫敏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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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华侨酒店答辩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承包经营协议书》无效是错误的,但是,在认定该协议无效的前提下,原审判决对 受理费人民币57698元由上诉人张汉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友强 代理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李继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苏智丽 书记员彭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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