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青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打磨厂街7号8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大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昌吉,男, 减少。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4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厂内3道专用线与2道专用线之间的场地不低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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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终字第8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青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打磨厂街7号8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大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 。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4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厂内3道专用线与2道专用线之间的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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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签订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应依法成立并生效 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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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委、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名牌产品称号的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公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江阴市月城蔡庄商标印刷厂为河北诗林醉酒厂印制的“38°北京 关于其不是北京诗林醉酒厂的主管部门及根据与河北诗林醉酒厂的场地租赁合同,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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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工商崇处字(2004)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 是错误的。 被告李桂平未提交证据材料。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文分局调取了京工商崇处字(2004)第360号案卷中的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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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处字(200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1526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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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处字(2004)第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 。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1526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和陈和平共同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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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处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六 年 六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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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处字(200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证据 。 案件受理费4526元,由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1526元(已交纳),由北京市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有限公司和陈新海共同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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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处字(2006)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5、场地租赁合同;16、不制售假冒、伪劣、侵权商品责任书。 被告永外城公司以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六 年 六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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