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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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而是一个由罗马荷兰法和英国普通法互动而形成的一个混合法系国家。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莱索托和南非一样最初都遵循了英国普通法中的做法,即涉外离婚案件 。在该案中,王先生和李女士的住所仍在台湾地区,但他们的经常居所地在莱索托,所以,莱索托法院就对他们的离婚案件行使了管辖。 当法院对涉外案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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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三)离婚协议书;(四)结婚证。第九条离婚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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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接受赠与除了方便诉讼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因被告已于1993年5月份在台湾取得切结书(即大陆所指婚姻状况证明)回到广州要同原告登记结婚,原告 出租物业月收入过万元,可以支付2000元/月的抚养费。四、由于导致原、被告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本案相关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最后,请求法院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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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利益为若不离婚则可能取得之利益)之消灭所生之损害。[1] (P135)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在台湾学界对此有很大 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黄建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当代法学,2002,(8)。 [3]滕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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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利益为若不离婚则可能取得之利益)之消灭所生之损害。[1] (P135)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在台湾学界对此有很大 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黄建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当代法学,2002,(8)。 [3]滕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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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只影,倍思亲人------越来越想回大陆。于是同意台湾某男提出的离婚条件,在台湾与其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回到了大陆,在外地打工------ 一年后,大陆某女又坠入爱河,有了心上人,并准备结婚。大陆某女持台湾离婚证与心上人一起到心上人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时,民政工作人员告诉她们,她们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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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等利益为若不离婚则可能取得之利益)之消灭所生之损害。[1] (P135)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在台湾学界对此有很大 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黄建水。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J].当代法学,2002,(8)。 [3]滕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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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要件来看,只有故意才能构成这些侵害行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的配偶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这里所说的“无过错”指的是对什么无过错,需要进一步明确。我国 (此等利益为若不离婚则可能取得之利益)之消灭所生之损害。[1](p13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在台湾学界对此有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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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利益(此等利益为若不离婚则可能取得之利益)之消灭所生之损害。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在台湾学界对此有很大争议。有 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婚姻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过错方是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而不包括第三者,那么第三者究竟应否作为赔偿义务主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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