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龙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东龙犯故意伤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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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昌茂、原审被告人兰吓健、林昌鲁、林昌善共同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兰吓健持械行凶,系直接致死被害人的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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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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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报告等鉴定结论;7、视听资料。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立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 的死亡医院也有一定责任”。经查,无证据表明医院在救治被害人的过程有过错或过失的责任,被告人方立军的此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方立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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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 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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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而发生,一般情况下只可能是管理上的过失而发生。而故意抛掷物件致人损害,则不仅是故意侵权,而且是故意伤害或杀人,自然有刑法来调整,侵权责任法 条。第836条规定因建筑物或者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倒塌,或者因为建筑物或者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者损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损坏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对受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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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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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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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数额均系依照法律规定及本案情况据实确定,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张学义上诉称“其行为属过失,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其明知被害人李×年老体衰,仍对其 关于原判量刑不当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学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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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祝光银的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即对被告人祝庆慎是否也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定罪量刑。对此,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祝庆慎的行为应该 即该结果的出现在情理之中,并不意外,其他同案犯应当预见,如果没有预见,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预见的内容,应是对行为性质、对象和结果能够认识,并不要求对实施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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