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不采法国民法而采德国民法之主要理由,系德国民法典公布在后,其立法技术及内容均较法国民法典进步。 [13]王泽鉴先生指出,中国法制因继受德国法而科学化。制度 一制度移植过来,可以说主要是认为,德国民法上的多半是好的,不加怀疑,不敢怀疑。但现在不同了,中国民法学者在研究起草物权法的过程中,对德国民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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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关系的客体要素入手才具有根本意义,因为法律在不同的客体上设定权利,必然要依据客体的自身状况合理设计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法。只是客体在理论和实践上不能 种物权并列?在逻辑上是什么关系?占有是作为权利还是作为事实?传统物权理论没有回答这些,也回答不了这些。最后,将所谓的担保物权放在物权法中不仅不合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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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该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物权法》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因为西方国家以财产私有制为 作用和一些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对其及时予以修订。一方面,由于《征收征用法》内容复杂,涉及问题很多,客观上一时难以出台。在这之前,我国仍然要保证有相关 ...
//www.110.com/ziliao/article-61488.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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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该原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物权法》中国特色的鲜明体现。因为西方国家以财产私有制为 作用和一些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对其及时予以修订。一方面,由于《征收征用法》内容复杂,涉及问题很多,客观上一时难以出台。在这之前,我国仍然要保证有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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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行规定时并没有考虑公法、私法的问题。特许物权真的是一种纯粹的公法上的权利吗?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对其予以调整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 国家的目的,如果没有国家,财产权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因此,财产权的整个形式和内容是由国家加以定义的,即便是昔日美国人援引自然权利和立法受限制理论时,也同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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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抽象的劳动成果,出现了知识产权。但不论财产的内容如何变化,也不论管理这些不同客体的规则如何不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仍然不会改变,那就是:它们仍然是作为 研讨和争论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与合同法相比,“物权法”的制定要复杂得多。一、究竟什么是德国的物权法一种观点认为,德国民法典采纳了物权而不是财产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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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权利又该称作什么?而它又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如何协调?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项先行的单项立法,自然不会从整部物权法的角度通盘考虑体系 应当在农村土地物权化过程中,不失时机地修正与其性质不相适应的名称,从而使农村土地权利从性质到内容均实现“物权化”。但在使用何种名称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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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受到限制。即使在公房商品化改革(个人购买公房)后,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宅基地享有什么权利,尚没有明确规定。再如,因私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存在明确期限,其存续 归并的一个前提或内容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定位。重新定位的前提是对土地使用权按用途加以分类。正如前面指出,公有物和私有物划分是定位物权法的前提,而公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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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内容,则又众说纷纭,有些见解甚至大相径庭。这就不能不引起笔者的困惑:物权的优先效力究竟是指什么?它真的存在吗?如果真的存在,为何学者们却不能就 的相关规定来判断;三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移转给自己,这属于物权法的规范内容,应结合物权法有关物权变动要件的规定和具体的交易事实来认定。除此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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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梁稿”在这方面跟草案是一致的,规定“法定”的“法”只能是法律这种理论一直以来受到很多学者的批评,他们认为这导致了物权法的僵化,不能适应 不是要第三人去了解,别人交给你东西的那个行为是什么性质。理论的建构需要能对生活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而不是闭门造车,与实践脱节。同时,笔者认为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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