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无矛盾的。一有矛盾,即构成法律秩序的体系违反。[⑥] 立法确立各种宪政权利和民事权利,无不在于建立一种和谐的秩序以保障人民自由发展,各得其所。 但是生活中 体物本身)致使利益关系密不可分。 在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冲突中,常见的有姓名权和商业标记权利的冲突,除此还有诸如肖像权和商业标记权利冲突、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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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从侵害的权利来看,《民法通则》仅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客观要求。只有建立、健全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保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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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利益民事法益 民法一般所保护的利益 特定民事利益民事权利:财产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社员权 民法特别保护的利益 以上四项民事权利类型及其所包含的子项权利共同构成了本文的 至第57条,规定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对死者的遗体和人格的保护;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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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份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关权利,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到2011年2月3日止,被告只是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悬挂原告 期末满要求辞职,风险金不予退还;第七条规定:乙方不履行合同而离职,甲方有权将乙方所交风险金作为违约金扣除。大众药房系个体工商户。2008年11月3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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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从侵害的权利来看,《民法通则》仅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客观要求。只有建立、健全完整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促进社会的稳定,保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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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冲突[①]现象自上世纪80年代末的“扬沫名誉纠纷案”中开始出现,即所谓著作权和名誉权冲突,不久,中国美术学院在北京美术馆主办“人体艺术大展”导致部分被展作品的 有体物本身)致使利益关系密不可分。在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冲突中,常见的有姓名权和商业标记权利的冲突,除此还有诸如肖像权和商业标记权利冲突、肖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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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商誉权,也是典型的、具有财产权性质的知识产权。因为其一,商号权和商誉权均可以以金钱价值来衡量,二者均是资产评估的重要内容;其二,商号权和商誉 ”中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就可以简化为一个条文:“自然人享有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不受侵犯。”至此,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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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另一个重要的人格权,是名誉权。在罗马法中,只有名誉健全、享有各种公权和私权的人,才算有名誉。严格地说,罗马法上的名誉主要是讲权利能力。罗马 克逊民法对姓名权作了一般规定。在这一时期,姓名权的民法保护还未形成完备的制度。关于肖像权,法国判例早已认其存在,学者多从之。至1896年,德国学者克思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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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即其非物质性特点,这导致它无法准确量化,其中有些人身权如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权利具有一旦产生即不可能消失的特点。而被全世界制定民法典的 财产分配给与死者生前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或者非自然人,这些人往往是死者生前亲权和亲属权范围内的关系人,因此这是否表明继承制度并未完全按照民事权利能力理论来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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