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收复利;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告吴风旗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吴风旗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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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开公司)、原审被告刘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向 内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并不存在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况,按照《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的约定,保证与物的担保之间是前后衔接的逻辑关系,开发商的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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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海淀支行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余额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在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大行基业公司对何平借款 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工行海淀支行与何平、大行基业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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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3日,工行海淀支行与龚春利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海淀支行向龚春利提供购买位于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大行 对于工行海淀支行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余额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在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大行基业公司对龚春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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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3日,工行海淀支行与倪金荣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海淀支行向倪金荣提供购买位于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大行 对于工行海淀支行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余额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在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大行基业公司对倪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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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30日,工行海淀支行与王素燕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海淀支行向王素燕提供购买位于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大行 对于工行海淀支行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余额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在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大行基业公司对王素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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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房屋全部权益抵押给工行顺义支行,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借款的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 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告岳金波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岳金波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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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双方于2001年9月3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赵广丽从亚运村支行借款33万元,贷款期限15年,自2001年9月 亚运村支行的诉讼请求,并协助赵广丽积极办理房产证,以解除华盛创业公司阶段性的担保责任。赵广丽的答辩缺乏法律依据,华盛创业公司不同意。 华盛创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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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用途、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约定合同项下贷款担保为 贷款9万元,已偿还23 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解除购房合同的应该同时解除借款合同,王红梅不应再承担继续还款责任,同时要求建行宣武支行退还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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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新街口支行与麻万举、华富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华富公司偿还新街口支行贷款本金余额 未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担保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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